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 08- 23 09: 5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07〕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开展主体功能区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06〕270号)精神,深入实施《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重要载体,也是协调各类空间规划的重要手段,涉及经济布局、人口分布、土地利用、城乡格局、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基础性和综合性,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势头良好,但区域发展不够平衡、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增长方式有待进一步转变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全市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全市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措施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区域发展调控能力的重要保证,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及其他稀缺资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对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标准和方法,提出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编制完成《杭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

根据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度安排,结合我市前期工作情况,下一步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4月7月):

1.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2.在主体功能区规划前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报告。

第二阶段(2007年8月2008年1月):

1.2007年10月底前,根据国家和省对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标准和方法,提出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方案,以及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和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措施。

2.2008年1月底前,在广泛征求各区、县(市)和部门意见并与《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杭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报市政府审议。

三、工作组织和要求

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技术难度大。为加强组织和领导,成立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建委、经委、科技局(地震局)、农业局、林水局、气象局、发展规划研究院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协调、组织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财政部门要对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各区、县(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相关部署,做好相应工作。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充分利用各区、县(市)和各部门已有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认真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要充分发挥市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家咨询。同时,委托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科研单位开展相关重大课题研究并协助进行规划编制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