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07〕1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目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逐步压缩矿山数量,扩大矿山开采规模,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改进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实现矿产资源永续利用、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至2008年10月底)。
1.进一步提高矿山集约化、规模化程度,全市矿山年平均生产规模达到12万吨以上。
2.合理规划矿山布局,严格按矿产资源规划“三区”划定要求设置采矿权,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490个以内。
3.有效改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得到消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下降,矿山死亡事故年均下降20%。
4.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按照新标准征收矿山治理备用金,全市应治理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率达到70%。
5.推进“杭千、杭微”高速公路两侧矿山的关停和治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
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资源条件,根据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集约开发原则。
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走集约化、规模化道路;对于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有关标准的小矿。
(三)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整合开采经营性建筑石料、水泥用灰岩及一些资源储量相对集中的小矿;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统筹兼顾原则。
资源整合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妥善处理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五)谁破坏谁治理原则。
对整合中关闭的矿山,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单位,及时做好关闭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得到落实。
三、整合重点
(一)全市矿山基本现状。
截至2006年底,全市有持证矿山558家,其中大中型矿山146家,占总数的26.1%;小型及小矿412家,占总数的73.9%。普通建筑石料矿、石灰石矿和方解石矿分别占矿山总数的53.9%、23.7%、8.8%。其中年开采规模10万吨以下的建筑石料矿有113家,占建筑石料矿总数的49.78%;石灰石矿有34家,占石灰石矿总数的47.2%。这些矿山具有资源条件好、分布集中、交通便捷等优势,但由于历史原因,有些矿种的矿山存在着数量偏多、规模偏小、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严重影响矿产资源的集约和节约利用。
(二)重点整合矿种。
重点整合年开采量在10万吨以下的经营性普通建筑石料和石灰石矿种。其中: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市和桐庐县重点整合经营性普通建筑石料,富阳市、建德市和淳安县重点整合经营性普通建筑石料、石灰石。
(三)重点整合矿区。
对全市13个矿区进行重点整合,即萧山区的富春村四姑湾普通建筑石料矿区,余杭区闲林的余杭普通建筑石料矿区,临安市青山研口的桥头石灰石矿区,富阳市灵桥观坞的建筑用凝灰岩、渌渚汪家的岘口石灰石、渔山的建筑用凝灰岩和新桐的建筑用砂岩等4个矿区,建德市的大岩山大理岩、航头赤源石灰石、李家芦山方解石等3个矿区,桐庐县的钟山花岗岩矿区,淳安县的淡竹方解石和千岛湖镇周边普通建筑石料矿区。
(四)重点关闭矿山。
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率和管理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差且无法整合的矿山,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实行关闭。“杭千、杭微”高速两侧1000米以内可视的开采矿山在2008年底前必须关闭。
四、整合步骤及时间安排(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07年6月底前)。
各区、县(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范围和重点。
(二)第二阶段:制定实施方案(2007年6月—8月)。各区、县(市)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区,由区、县(市)政府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区,由市政府编制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07年8月-2008年9月)。
1.整合矿种:2007年年底前,各区、县(市)政府对年开采量在10万吨以下的露采经营性建筑石料矿和石灰石矿进行整合,达不到标准的矿山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实施关停。
2.整合矿区:2007年年底前,建德市政府应完成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矿区(建德市钦堂乡大理岩开采区)的整合工作;2007年8月—2008年9月,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依法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人,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的,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08年8月—9月)。
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市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任务分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整合后的矿山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矿山关闭后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保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杭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具体工作。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规范操作,依法推进。
各地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最小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并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以及按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不参与整合。整合后新设置的采矿权有效期要与矿山储量规模、服务年限及生产规模相适应,并严格按法定权限报批。为保证矿山企业的合法性,对参与整合的矿山,在整合期间内相关证照到期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整合实施方案的进度换发证照;整合后颁发新证照的,原证照同时予以注销。
(三)健全制度,加强督导。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附件:杭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
杭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戌标
副组长:陆瑞芬(市政府)
储根荣(市国土资源局)
成 员:孙 专(市发改委)
赵纪来(市经委)
蒋银海(市工商局)
金经人(市环保局)
周化清(市安监局)
陈国元(市公安局)
王叶林(市监察局)
徐春喜(市国土资源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徐春喜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