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07〕1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有效保障市场猪肉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生猪生产是农民重要的增收渠道,猪肉是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各地要把发展生猪生产作为稳定市场供应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性措施来抓,保持必要的生猪自给率,确保猪肉市场的稳定。
(一)落实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是生猪生产的核心。为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对本市非禁养区范围内的能繁母猪,按国家规定的每头50元补贴标准,除省财政补助外,市财政补助20%,其余部分由区、县(市)财政予以补助;市直属猪场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各地要抓紧调查核实能繁母猪数量,落实补贴经费,在8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户。
(二)推进能繁母猪的政策性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风险,鼓励自繁自养,增加仔猪自给率,实行能繁母猪重大病害、灾害保险。能繁母猪按平均每头1000元保额、保费每头60元的标准参保,其保费除省财政补助外,由市财政补助20%,养殖场(户)承担20%,其余部分由区、县(市)财政予以补助;市直属猪场除省财政补助外,由养殖场承担20%,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补助。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根据省保监局的相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继续实施新办种畜禽场的奖励政策,补助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将引进优良种猪提升生猪质量、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促进生猪品种改良,优质地方猪品种资源保护等项目优先列入市种子种苗工程,积极予以扶持。
(四)扶持建立商品肉猪生产基地。为确保我市生猪市场必要的自给率,保障重大病害、灾害等非常时期生猪的有效供给,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化饲养,在继续扶持畜牧园(小)区建设的基础上,分级建立商品肉猪生产基地。市本级建立30个商品肉猪生产基地,由市财政给予能繁母猪更新补贴,以保持我市生猪生产能力,稳定市场供应。
(五)加大生猪养殖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并给予优惠利率贷款。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用多种担保方式,为养殖场(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市金融办要联系人民银行优先对为生猪养殖提供农业贷款且资金紧张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提供支农再贷款支持。对为农服务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要给予奖励。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公共防疫服务
(一)综合防控生猪疫病。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落实强制免疫、流通监管、消毒隔离和扑杀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防控生猪疫情。对注射疫苗、疫情测报等防疫费用,各区、县(市)政府要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除国家、省补助外,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本级猪场的疫苗经费除国家、省补助外,由市财政承担。对因防疫需要扑杀的蓝耳病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给予养殖场(户)补助。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建设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转的,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积极发展生猪等畜牧业生产,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及畜产品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区、县(市),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推进动物防疫示范乡镇(村)建设。建立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队伍及管理机构,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真正将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到基层。计划到2010年,全市共建成200个动物防疫示范村、30个示范乡镇,并实施以奖代补。
三、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和调节
(一)组织好猪肉等副食品的市场供应。农业、贸易、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分析生猪等“菜篮子”产品产销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合作,健全应急购调机制,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积极扶持发展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积极引导居民科学消费,食用冷鲜(冻)猪肉,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促进猪肉及其制品市场流通。取消对合法定点屠宰企业肉制品跨市以及区、县(市)销售的限制,促进猪肉跨县域流通。进一步落实生猪等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
对市区生猪批发单位和定点屠宰企业运销及屠宰生猪在一定时间内给予适当补贴。清理生猪屠宰、销售环节的各项收费,坚决取缔非法及不合理收费,适当减免屠宰及肉品经营企业(户)的有关费用。鼓励本地流通企业到市外、省外建立产销基地,签订长期产销合同,稳定供杭货源。支持外地养殖和流通企业来杭开办猪肉直销窗口,增加市场可供货源。
继续倡导和鼓励农贸市场、超市开展微利售肉活动,稳定价格,让利于民,同时积极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对实行微利售肉的商户适当减收摊位承包费。支持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和规模养殖场按国家规定建立定点屠宰场,实行产销对接,减少流通层次。
(三)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各级工商、经贸、农业、质监、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防止注水肉、病死(害)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确保居民吃上“放心肉”。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猪肉市场稳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猪肉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确保满足应急需要和节日市场供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储备经费和仓库,适时储备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猪肉。充分发挥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储备猪肉的市场投放量。
四、进一步关注困难群众的生活
物价、统计等部门要针对猪肉等重要副食品价格上涨等情况,加强价格监测,测算市场消费价格涨幅和下一步走向趋势,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要求,及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情况做好低收入人群补贴工作,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正常生活。要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措施,稳定学生食堂餐饮价格。
五、切实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落实“菜篮子”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各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猪肉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问题的协调。各区、县(市)也要落实“菜篮子”行政领导负责制,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出台促进生猪生产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应急机制,推进生猪养殖健康稳定发展,保障猪肉供应和价格稳定。
(二)建立健全生猪生产供应长效机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条件,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研,科学制定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充分挖掘山区、半山区生猪发展潜力,妥善解决养殖用地,实行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加快生猪生产向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健全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的投入增长、科技支撑、风险控制、产销衔接和市场预警等五大机制,切实加强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生猪等副食品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菜篮子”产品均衡供应。
(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方面采取的措施。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本通知精神情况报市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