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时间: 2019- 08- 23 17: 4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07〕2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7〕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农民减负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但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一些地方思想有所麻痹、工作有所放松的情况;随着农村地方建设项目的增多,向农民摊派收费的现象有所抬头;在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和暗访工作力度加大的同时,农民负担出现向新主体、新领域转移的趋向;随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涉及农民权益维护的矛盾日益凸现。这些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影响了农民生活品质的提升。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继续高度重视农民减负工作,确保农民负担不转移、不反弹。

二、明确当前全市农民减负工作的重点

(一)严格规范部门涉农收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近两年省、市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和农民负担暗访中通报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对有收费依据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对擅自设立项目收费、已明令取消的项目继续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集资摊派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严禁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代收税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民建房、农机监理、畜禽防疫检疫、中小学义务教育等领域的收费政策,除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在新农村建设中村级组织为加强建房农户的管理,确需要求建房农户履行相关义务的,必须严格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依法签订建房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在规划区内集中建房的农户,村集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收取设施配套费的,必须经过民主决策,在成本控制范围内按一定比例收取,并做到专款专用。

(三)规范支农补贴和征地补偿款发放。上级各部门直接下拨给农户的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各类支农惠农补贴,各地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到户,严禁截留、平调、挪用、私吞。严禁村级组织将农户补贴款直接用于抵扣生产开支、办公开支及发放村干部补贴等。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各地应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的意见》(市委办〔2007〕7号)执行,将农户补偿部分及时给付到位。

三、进一步强化农民减负工作各项措施

(一)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度。一是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二是要继续实施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即严格执行涉农税收、收费、价格“公示制”,义务教育“一费制”,报刊订阅“限额制”和涉农案件“责任追究制”;三是要继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年度专项考核;四是要健全和完善涉农案(事)件回访制度,市里将不定期地对农民负担案(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回访,对不能及时处理和落实整改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加强全市农民负担动态监测。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发挥好农民负担监测户的窗口作用;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起农民负担信息数据库。继续加强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受理及时、处理到位”的要求,完善信访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畅通农民负担及权益维护的信访渠道。

(三)加大涉农负担问题治理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治理的重点放在省市检查和暗访中问题较多、农民反映强烈、信访较多的地方和领域。发现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浙委办〔2003〕11号)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