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老城区撤村建居地区环境整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8- 23 17: 4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07〕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市财政局拟订的《关于杭州市老城区撤村建居地区环境整治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杭州市老城区撤村建居地区

环境整治工程实施意见

(市城管办 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二日)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全面改善我市老城区撤村建居地区环境面貌,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通知》(市委〔2006〕1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城区农村分类推进建设整治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07〕4号)精神,现就杭州市老城区撤村建居地区环境整治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以优化城市环境,加快打造覆盖城乡的“生活品质之城”,构建“和谐杭州”为目的, 以“整、控、管”为手段,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强化管理,着力营造整洁、有序、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坚持规划先导、分步实施;

(三)坚持分类指导、尊重民

(四)坚持同城同待遇、村民受益最大化;

(五)坚持建管并重、重在长效。

三、整治范围及目标任务

整治范围:“十一五”期间,老城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暂不实施整体改造和未纳入“城中村”改造试点范围的撤村建居社区(村)。

整治目标:根据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道路硬化、卫生洁化、环境绿化、河道净化、住宅美化、管理细化的要求,以“路平、水畅、灯亮、清洁、美化、序化”为目标,营造整洁、有序、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具体分为达标类、规范类、示范类。

达标类:开展“一控制、三整治”,即按照规划要求严格控制违章建筑,实施道路整治、生态(截污)整治、环境卫生整治,实现整治区域路平、灯亮、雨污分流、清洁卫生。

规范类:开展“四整治”,即在达标的基础上,实施秩序整治,重点是拆除违章建筑,同时开展立面整治、调整绿化、整理空中杆线,实现整治区域村容美观、环境整洁、路面平整、雨污分流、无违章建筑。

示范类:在规划基本到位和环境景观较好并有一定历史文化内涵的规范类地区中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评定。

整治任务:力争到2010年老城区大部分撤村建居地区实现整治目标,其中达到规范类、示范类的分别不少于整治数的30%和10%。

四、整治内容

(一)“整”的内容。

道路整治(改造社区路网,增设路灯和路牌等);

生态整治(雨污分流、截污纳管、搞好绿化等);

环境卫生整治(清理垃圾杂物,增设或改造垃圾箱房、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

道路整治、生态整治和环境卫生整治应尽可能相结合,并同步对影响环境的沿线建筑开展立面整治、空中杆线整理;注重对具有一定文化积淀的社区(村)进行历史文化碎片的整理和发掘,传承历史文脉;适当增设社区文体设施等。

(二)“控”的内容。

杜绝新违章建筑的产生,拆除既有违章建筑;

整治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摆乱放、乱扔乱倒行为;

清理整顿废品收购点、开水灶。

(三)“管”的内容。

按照“城乡一体”和“同城同待遇”的要求,强化“三有”保障措施,落实“四化”管理责任制,理顺管理体制,延伸职能管理,实现公共管理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建立组织。为加强对杭州市老城区撤村建居地区环境整治工程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杭州市老城区撤村建居地区环境整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以下简称市整治办)。

各区整治工程由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并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辖区范围内整治工程的实施、监督和协调工作。

2.明确责任。按照“统一部署,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市统一布置老城区撤村建居地区环境整治任务,区里负总责,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撤村建居社区(村)为实施主体,各部门(单位)按职责要求予以协调与配合

3.加强考核。市整治领导小组与各区及相关责任单位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二)制定规划,有序推进。

1.规划先导。各有关部门应编制整治规划,各撤村建居地区所在乡镇 (街道)在整治规划的指导下,按照“一村一方案”的要求编制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

2逐级申报。整治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即以撤村建居社区(村)为单位,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由撤村建居社区(村)进行申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撤村建居环境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整治办),由区整治办结合撤村建居社区(村)整治建设规划和分区总体规划,明确整治项目后报市整治办审批。

3.有序推进。各区政府要做好引导工作,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以点带面的要求,制定4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整治办。2007年列入撤村建居地区环境整治工程试点的社区(村),每区不少于一个。

4.抓好衔接。撤村建居地区环境整治应着重做好与村镇建设规划以及“城中村”改造、“截污纳管”、河道整治等工程的衔接工作。

(三)明确政策,调动积极性。

1.整治建设经费。撤村建居地区环境整治经费参照背街小巷改善和截污纳管工程的相关政策执行。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整治工程经费按照西湖综合保护工程的相关政策执行,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整治工程经费由开发区自行出资。

2.日常作业和长效管理经费。撤村建居地区“四化”长效管理和日常养护所需的费用由区财政按照市委办发〔2007〕4号文件确定的标准予以保障,其投入的日常养护作业费用纳入市对区“以奖代拨”的考核基数。

路灯、管线等由专业部门接收管理的,其维护费列入专业部门养护经费;市财政投资的公厕,其日常保洁经费由市财政按类别定额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区承担。

3.奖励政策。

(1)撤村建居地区环境整治综合性强、难度大,为激励各区开展整治,加大违章建筑拆除力度,市政府对整治和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城区、部门给予奖励。

(2)经整治验收后达到规范类等级的撤村建居村(社区),按照1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经认定为示范类等级的撤村建居村(社区)按照15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奖励名额控制在整治单位总量的30%)。

(四)优化服务,加快审批。

1.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市直各部门应将撤村建居环境整治相关手续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2撤村建居社区(村)整治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整治方案由乡镇(街道)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各区整治办组织审定。

3.整治工程计划立项、项目审批、招投标工作参照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相关政策和省、市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4.整治工程涉及的绿化迁移、苗木补偿费用和道路占道挖掘等费用,原则上予以免缴。但工程实施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做好绿化恢复和路面修复等工作。

(五)理顺关系,促进公共管理全覆盖。

1.属国有土地性质的道路、路灯、公交站亭、自来水管道、燃气管道、管线共同沟等市政公用设施经整治后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14号)的规定,落实市、区两级专业部门接收并养护管理。

2.原属撤村建居村集体资产的自来水管道、泵房等在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由市水业集团公司接收并养护管理。

3.原属撤村建居村自行建设的路灯符合相关标准且自愿无偿移交的,由市路灯所接收并养护管理;不符合标准或不愿移交的,由社区(村)自行管理。

4属集体土地性质的道路(含随路雨水管道、绿化)、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及其他公共设施,经整治后由区政府统一明确管理养护主体。

 5.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将管理、执法范围延伸到撤村建居地区,并协同当地乡镇(街道)和管理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分类指导,依法从严监管和执法。

(六)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1.整治工程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和相关程序实施,对质量较差、工作不到位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各区整治办报市整治办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该单位的信用档案。

2.整治工程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参照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相关政策执行。

3.整治工程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最终决算的依据。审计单位由区政府统一委托,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整治办联合监管。

4.整治内容完成后,由撤村建居社区(村)所在的乡镇(街道)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和社区代表参加,按照整治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5.对完成全部整治内容并验收合格的,由区政府推荐进行示范等级认定,市整治办组织评比,并报整治工程领导小组认定。

(七)加强宣传,做好公众参与工作。

1.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整治办制订年度专题宣传计划,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设置专栏,实现社会的全过程互动。

2.广泛征集市民群众、利益群体、专家学者对整治工程的意见,以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提高社会各界对整治工程的满意度。

3.市信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统一做好整治工程实施中的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