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6〕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等部门拟订的《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为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待遇,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为持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常住户口且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现役军人的家属。
二、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坚持以基本保障为重点,医疗费用实行政府和个人分担的原则。
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条件和标准:
(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或孤儿,无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和患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病情复发治疗等产生的医疗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补助金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90%。
(三)享受定期补助金的解放战争时期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复员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7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
(四)无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因战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7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因公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6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70%。
(五)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4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50%。
(六)享受定期补助金的退伍军人,以及现役军人家属,因病而本人和直系亲属确实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后仍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在住院医疗费的50%内酌情报销。
(七)优抚对象门诊就医或住院医疗期间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配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本人和直系亲属确实无力支付的,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可酌情报销部分费用。
(八)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经批准改领伤残优抚金的失业(指已作失业登记并在未就业期间,下同)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因特殊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以及配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由所在区民政局负责缴纳和实报实销。
(九)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经批准改领伤残优抚金的失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 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应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市民政局根据人员的变更情况,核定参保人数后交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应按市民政局提供的人数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障待遇。每年年底,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参保人数和所需经费一次性与市财政局结算。
(十)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就高原则享受。
四、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以及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凭区民政局核印的《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就诊证历本》、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记账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就近指定的乡(镇)、街道和区级医疗机构就诊,非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确需转市级和省级医院治疗的,由原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区民政局同意后可转院治疗。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凭收费明细单和病历到区民政局按规定办理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由区民政局凭医院出具的住院首付金额通知单,在扣除个人的首付金额后开具转账支票,对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凭医院出具的催款通知单在扣除个人应付部分后开具转账支票;出院时由个人与医院结账,区民政局凭医疗费结算清单按规定报销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或收回结余的医疗费。
五、优抚对象在节假日或夜间患病急诊的,其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后,凭急诊收费明细单和急诊病历到区民政局按规定办理报销。
六、优抚对象到外地探亲患重病住院(限探亲地一家非营利性医院)的,其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所住医院诊断证明、收费明细单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盖章)按规定报销。
七、优抚对象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卫生院、私人诊所就诊及购买药品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优抚对象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以及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等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八、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九、优抚对象在乡(镇)、街道和区级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所需医疗记账介绍信由区民政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和标准开具并盖章。医疗记账介绍信应专人专用,对转借他人使用的,应退赔已由政府承担的医疗费,并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十、各区和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在记账时应核对优抚对象就诊证历本、身份证与医疗记账介绍信所登记的姓名是否相符。对不相符的应扣留医疗记账介绍信并及时通知区民政局。
十一、各区和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将医疗记账介绍信和记账医疗费收据交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凭审核后的单据在当年7月和次年1月向各区民政局财务科结算。
十二、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共同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开具的医疗记账介绍信和各医疗机构的医疗用药、诊疗、服务情况进行抽查。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十三、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五、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