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运河杭州段(干支流)地区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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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200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办、环保局、财政局《关于运河杭州段(干支流)地区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  六日 

 

关于运河杭州段(干支流)地区农村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市农办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切实改善运河水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运河水环境污染整治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范围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下城区等涉及运河干支流(两岸)的主城区中难以实施截污纳管的农村、城郊接合部撤村建居的新农居点(社区)。2010年前计划完成上述4个城区109个行政村(社区)涉及约25117户、246205人的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项目建设模式和标准

项目实施应因地制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无动力厌氧处理模式:地势平坦并有一定落差的村(社区)应通过统一建设地埋式厌氧生物处理池,将生活污水通过管道网络格栅井收集汇流入处理池,采取无动力厌氧工程统一处理。其中城郊接合部撤村建居的新建农居点(社区)必须先进行“雨污分流”后再进行处理。地势较复杂、不易统一铺设污水管道的村可实行多户联建无动力厌氧处理池的模式。

(二)微动力好氧处理模式:主城区、城郊接合部撤村建居的新建农居点(社区)以及村内轻污染家庭工业或养殖场污水推广采取微动力好氧处理模式,即在无动力厌氧工程处理的基础上配套建设微型动力曝气设施。

(三)湿地处理和植物吸收处理模式: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将经以上两种方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进行配套湿地处理或植物吸收处理,以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

主要建设指标:建设项目所在村(社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80%以上;采用无动力厌氧处理模式的出水达到二级排放标准;采用微动力好氧及湿地处理模式的出水达到一级排放标准。

三、项目申报和管理要求

(一)以村为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每年年初填写《运河杭州段(干支流)地区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申请表》一式4份,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方案,经所在乡镇(街道)盖章,区农办、环保分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农办,由市农办会同市环保局、财政局审定。

(二)经审定同意列为运河杭州段(干支流)地区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的项目,由市农办会同市环保局、财政局联合下达计划任务书,列入年度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任务。

(三)项目所在区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充分调动项目申报建设单位的积极性,认真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

(四)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会同村对照建设模式和标准,逐项自查,写出项目工作总结,填写《运河杭州段(干支流)地区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验收表》一式4份,并附相关合同等资料。经项目所在区农办、环保分局、财政局联合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市农办,由市农办牵头组织市环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正式验收。验收通过后交村管理使用。

(六)对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由市农办、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发文,由所在村填写《杭州市运河杭州段(干支流)地区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一式5份,市财政在年度“杭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计划”中进行专项补助。当年实施的项目向市农办提出申报验收报告的时限为当年9月底前。

(七)项目所在区农办、环保分局、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农办、环保局、财政局定期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

“以奖代补”补助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和移用。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厌氧池统一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建设,按厌氧池池容(总容积)予以奖励。无动力厌氧处理池按照总容积1.8立方米/户的标准建造,每立方米厌氧池池容补助422元,最高补助额不超过760元/户(包括集水池、厌氧池、兼性滤池等土建费用,下同)。微动力厌氧池按照总容积1.5立方米/户的标准建造,每立方米厌氧池池容补助585元,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80元/户。微动力处理设施电表单设。

(二)生活污水处理管网(主干管、支管、窨井)按照支管12米/户、主干管8米/户、每户一个户用窨井、主干管3户一个窨井的要求建设,补助标准以1046元/户计算。

(三)工程按配套湿地方式处理的,按2.5平方米/户的要求建设,每平方米补助130元,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30元/户。

(四)新建及改造三格式化粪池、户内污水收集管、污水处理设施覆土绿化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化验费用由农户及村(社区)自筹。

(五)建成区外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村、异地奔小康村和实施全拆全建旧村改造的村不列入补助范围;建成区外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农村,其村外管网建设工程不列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范围。

(六)非运河杭州段(干支流)地区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仍按市农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农产品加工企业污染治理和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工程项目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市农办〔2006〕50号)的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市农办、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运河杭州段(干支流)地区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申请表

2.运河杭州段(干支流)地区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