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节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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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函〔2007〕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节约资源,着力缓解我市能源瓶颈制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50号)精神,结合省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节能工作目标

2007年全市节能工作目标:2007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4%以上(比2005年下降7.36%以上)。其中: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5%以上(比2005年下降8.8%以上),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10%以上(比2005年下降19%以上)。

(一)分解下达节能指标。萧山、余杭区,临安、富阳、建德市,桐庐、淳安县2007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4%以上(比2005年下降7.36%以上)。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5%以上(比2005年下降8.8%以上),规模以上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10%以上(比2005年下降19%以上)。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5%以上(比2005年下降8.8%以上),规模以上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10%以上(比2005年下降19%以上)。各重点用能企业2007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3.5%以上(比2005年下降6.88%以上)

(二)建立节能目标管理制度。

1.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列入其年度目标考核。

2.建立健全对各级政府、部门和重点企业单位节能目标管理和指标考核等制度,制定节能指标考核办法。

(三)加强节能工作检查与考核。组织开展对各地节能工作的检查,对2006年、2007年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和公告,对各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产值能源消耗下降率指标定期进行分析和检查,对各地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和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和检查。

(四)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健全各地、各系统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管理队伍建设,落实各级各单位的节能管理组织和办公室,按国务院、省、市政府要求和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各系统、各单位的节能工作。

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

(一)加强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电平衡测试工作。开展65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监测审计工作,年节能3万吨标煤。开展10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节能8万吨标煤。开展30家企业单位循环经济试点和6个工业功能区(园区、区域)循环经济规划工作,年节能5万吨标煤。开展50家用电大企业的电平衡测试工作,年节电2000万千瓦时。开展6家绿色企业和60家节能企业创建活动。

(二)实施重点节能技改项目。

1.实施建德三狮等9个企业共76500千瓦水泥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建设,在不增加能耗的情况下,年发电42400余万千瓦时、节能14.8万吨标煤。

2.推进锅炉改造和余热回收利用工作。加强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组织推广印染、化工等企业烟气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装置。

3.实行集中供热,推进萧山等地热电企业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拆除工作。

4.推进热电、水泥等重点行业高压变频调速节电技术改造。同时,充分利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实施100个以上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三)加强企业节能管理。

1.建立健全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节能工作。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节能规划,落实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用能用电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基础工作。按照节能指标的要求,将企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车间、班级、个人并进行指标考核;依法如实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季上报本企业单位能源利用状况;限期更新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停用落后的生产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宣传培训等。

2.组织开展创建节能企业、绿色企业活动。开展全市热电、水泥、造纸、纺织印染等重点企业节能、节水活动,创建60家节能企业、6家绿色企业。综合分析各行业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和用能结构等状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实施能源系统优化设计、用能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和管理。鼓励用电系统采用无功就地补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改善电能质量,提高集成用能水平和系统运行效率。

3.加强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和目标考核工作。加强各系统、各单位对重点用能企业(包括工业、商业和其他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做好管理部门、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节能管理、统计、能源计量和重点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对企业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等的检查和指导。

(四)开展企业节水工作。加强企业节水工作。市经委、市节水办、各区县(市)经贸局等节水管理有关部门要对年用水量30万吨以上的重点用水企业实施产品(产值)用水定额管理。推动热电、石化、造纸、纺织印染等高耗水、高废水排放行业实施中水回用和“零排放”技术,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

(五)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贯彻实施《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材料,执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开展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重点推广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

(六)广泛开展照明节能。实施全市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和照明节电装置。在道路照明、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居民住宅中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新光源和装置,在机关、企业、事业和公益性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和照明节电装置。

(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通过运力结构调整、大吨位货车和标准化船型推广以及发展公共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运输能耗。开展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的研究,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限制和淘汰能耗超标的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设备。

(八)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效益的现代服务业,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广泛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信息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工业行业和企业,努力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提高制造业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循环经济“2632试点工程”,推进工业循环经济“2632”示范工程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减量、循环、高效利用能源资源。

(九)做好小火电机组、小砖瓦窑关停工作。按照省“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要求,落实相关责任,年内关停建德红狮、浙江恒逸两家企业的自备燃油发电机组4.56万千瓦,关停其他企业1000千瓦以上不并网运行的柴油发电机组60万千瓦,淘汰所有18门以下砖瓦窑91座及18门以上砖瓦窑13座。

(十)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支持建设风力发电站,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设备。开发和利用小水电。鼓励开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推广应用醇类燃料、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城镇新建建筑要实施太阳能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鼓励和引导既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利用改造。生产和经营领域要积极利用太阳能热水工程,取代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抓好钱江新城太阳能发电、照明等循环经济建设示范工程。做好农村节能工作,鼓励、支持农村广泛应用太阳能、沼气、省柴灶等节能工作。全年计划新建户用沼气1200只以上,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示范推广项目20个以上,推广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全市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达到68%以上。

四、加大节能执法力度

(一)开展淘汰变压器专项整治工作。加快淘汰型变压器的更新改造,组织有关变压器生产企业和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开展变压器以旧换新、折价回收,进行再生改造综合利用工作。重点资助投入资金40万元以上的更新变压器等节能技改项目。对未及时完成更新改造的企业,将加强监督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实现依法节能。

(二)加强空调节能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各企业单位要加强冬季、夏季空调使用温度的节能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各企业单位要自觉遵守,进行自查,并落实有关措施,主管部门、能源监测部门要组织重点检查。

(三)加强对企业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核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要求,尽快出台我市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从源头上促进能源合理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建设项目节能工作的指导、分析和评估,进一步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

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新建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符合节能要求的内容(节能篇),其中属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必须提交节能篇报告,经由县级及以上政府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

五、强化节能降耗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根据国家《节约能源法》的修改情况,尽快制订《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研究和制订与节能有关的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清洁生产等法规草案和规章。制订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行业产品(产值)能耗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的评估和评定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初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框架体系。

(二)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管以及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监管。加大用能执法和管理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能行为。对属于国家、省市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已建项目,要限期整改和淘汰;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其停产。

(三)加快节能降耗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和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制度。定期公布萧山、余杭及5县(市)万元GDP能耗和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以及万元GDP电力消费量和各区、县(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不符合能效标识管理要求的要严肃查处,其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各类能源利用服务机构建设。各行业协会、相关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咨询、服务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的制订,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加强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和应用。将重大节能技术项目列入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项目计划,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典型。

(五)采取节能激励政策。健全和完善《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资金使用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和其他行业。大力支持节能重点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的推广和产业化、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制定能耗标准、开展节能宣传培训等。积极支持节能降耗项目的实施,加强对节能降耗项目的融资服务。支持节能项目能源合同管理模式的推广,加快节能技术市场建设。

六、加强节能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围绕当前节能降耗工作重点领域,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目标,制订措施,抓好落实。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本地区节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抓紧制定分解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本单位、本部门年度节能工作具体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并将其纳入市级机关综合考评内容,同时要指导、监督各行业抓好节能降耗工作。

(三)加强能源利用统计与监测(监察)体系建设。要健全科学完整的能源利用统计制度,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和分析。要加强能源利用监测(监察)工作,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基础培训,配备必要的能源利用统计和监察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工作。能源消耗大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能源利用监察机构。

(四)广泛开展节能降耗宣传和教育。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八荣八耻”教育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节能降耗宣传和教育,并组织好2007年节能宣传周活动。要发挥节能协会、能源学会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积极推广应用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开展节能经验交流和节能产品展示宣传活动。要加强节能管理人员培训,并将节能降耗纳入各级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节能降耗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和现象,营造浓厚的社会节能氛围,使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意识深入人心。

(五)切实做好机关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各机关单位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减少消耗,引领全社会节约能源。要通过设施设备改造、节能设备招标以及研究探索完善办公、用车、采购等制度,推进机关节能降耗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