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
杭政办〔2007〕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保障农转非居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杭州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由各区政府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和各市级指挥部集中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含高层、小高层住宅)建设项目、非撤村建居村农居多层公寓(含高层、小高层住宅)建设项目;由政府实施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外部大市政配套项目(道路、桥梁等)、公寓内部配套项目(幼儿园、小学等);城中村改造项目(含平衡出让地块的整理);按农转居(农居)多层公寓建设规模一定比例配比的出让地块整理等项目的前期手续适用本通知。
二、调整后的审批程序及规费缴纳标准
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各项行政许可时,应当以“程序到、效率高、速度快、方法新、审批简”为要求,做到“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理。其他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管理程序和规费,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调整。
(一)立项及计划调整。取消原需经区计发局审核上报的程序,改为由各区建管中心持立项必备资料直接向市发改委申请计划立项或计划调整手续。市发改委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批复的,不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拆迁验收合格证发放。拆迁红线范围内暂未完成全部拆迁但已具备局部开工条件的,经区政府出具保证安全的书面承诺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核发拆迁验收合格证。
(四)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建设项目的农转用(征收)报省审批的同时,可以同步核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申领前的监管资金缴纳。按拆迁预算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缴纳的监管资金。
(六)合并方案与初步设计批复。小高层、高层住宅项目的方案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原则上予以合并;多层住宅仍按方案批复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办法处理。
(七)建设用地批准书申领。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所在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取得。
(八)建设项目环评、交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评、交评审批意见不作为方案(初步设计)批复的必备要件,后置至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必备要件。其审批时提出的意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予以采纳。
(九)人防异地建设费所引发的银行保函。因分期建设造成人防设施无法在本期工程中实施而需在后期工程建设时实施的,由区政府鉴证、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出具书面承诺后,不需缴纳银行保函。原已缴纳的银行保函,在补办上述鉴证和承诺手续后,由市人防办予以退回。
(十)墙改及散装水泥费缓缴手续。墙改及散装水泥专项费用的缓缴手续,经市墙改办及散装水泥办审核同意后,于3-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数字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按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新建房屋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04〕90号)规定的标准减半缴纳。
三、具体要求
(一)成立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协调人),具体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扩大调整的审批程序范围、规费类别,并适时报市政府。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周1次。
(二)各有关审批、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加快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工作进度的角度出发,减少管理、审批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寓审批、管理于服务之中。
(三)各区政府既要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又要切实承担起因程序精简、调整所下移的权利、义务,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四)本通知适用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参照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管理,并享受有关重点工程项目优惠政策。
萧山、余杭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有关精神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