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土资迁〔2003〕21号
各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对杭州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拆迁服务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区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拆迁服务行为, 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征 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范 围内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征用集 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管理工作,委托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简称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行使管理 职能。 各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征用集体 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服务工作是指:
(一)动迁服务工作;
(二)价格评估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简称动迁机构)进行动迁,也可以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后自行开展动迁工作。
第六条 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作价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物,由按规定取得房屋 拆迁价格评估资格的单位(简称评估机构)进行价 格评估。 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
第七条在动迁机构、评估机构中具体从事动 迁服务工作和价格评估工作的工作人员(简称拆迁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证。
第二章 动迁服务工作
第八条动迁服务应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 由拆迁人自愿选择动迁机构为其服务,或者自行开 展动迁工作。 拆迁人应当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确定 动迁机构。动迁机构的名称和资质等情况,应在《房屋拆迁公告》中予以公告。 跨区的线性项目拆迁,可以分区委托。
第九条动迁机构接受房屋拆迁动迁工作委 托,应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动迁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动迁服务的内容和收 费标准,动迁工作完成时限,以及是否授权签约、是 否负责安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和管理等事 宜。动迁机构可预收50%拆迁服务费,余额在拆 迁项目结束后结算收取。
第十条动迁机构接受动迁委托后,应按照动迁服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动迁服 务工作。 动迁机构应依法开展动迁服务工作,并配合评 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动迁工作程序:
(一)明确政策。依据国家和省、市集体土地房 屋拆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过渡的依据,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过渡的 方式、标准、地点、期限等具体政策。
(二)宣传动员。以适当方式公开拆迁具体政 策,对拆迁工作进行宣传、动员。
(三)调查登记。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被拆迁人家庭人口状况进行调查、登记,核实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
(四)安置告示。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 用途、有效权属权源文件、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 编制《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告示》,经区国土资源局审 核后,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 当的地点张榜告示。
(五)配合评估。向评估机构提供被拆迁房屋 权属、面积、用途认定材料和《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告示》,配合评估机构进场开展价格评估工作,及时向 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政策咨询。
(六)签订协议。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拆 迁价格评估总报告书》、《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与被拆迁人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的, 依法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的 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七)支付补偿。按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等费用。在被拆迁人搬迁完 毕并交房后,将被拆迁房屋交给拆迁人。
(八)提供资料。动迁结束后,动迁机构应提供 以下资料:
1、向拆迁人提供补偿安置汇总资料及明细表(1份);
2、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1 份); 3、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供补偿安置汇总资 料及明细表、《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告示》、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1份)。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告示》的告示时间为五天。拆迁当事人对告示的家庭人口、拆迁 面积、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等内容有异议 的,动迁机构应当重新审议,并再次告示。再次告 示后拆迁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价格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拆迁人自行开展动迁工作的,该拆 迁项目的评估机构,按照下述方式产生:
(一)告示。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时就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评估力量、项目完成时间、评估费报价等内容提出具体条件,送市征地拆 迁办公室告示。告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二)报名。要求参加该拆迁项目价格评估工 作的评估机构在告示期限内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报名,同时提供评估工作承诺书。
(三)审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报名单位进行审查,确 定参加摇号单位名单。
(四)摇号。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召集拆迁人、被拆迁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拆迁人代表)和 参加摇号的评估机构,以摇号等方式产生评估机构。
(五)公告。评估机构确定后,市征地拆迁办公 室将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公告;或 者在《房屋拆迁公告》中予以公告。摇号工作应当由公证部门到场公证并当场公 布中标评估机构。公证费用由中标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动迁的,该拆迁项目的评估机构,按照下述方式产生,《房屋拆迁价格评估 委托协议书》由拆迁人授权动迁机构与评估机构签 订。
(一)从动迁机构提名的3家以上符合本办法 第十五条条件的评估机构中以摇号方式产生评估 机构。
(二)跨区的线性项目分区委托动迁的,各动迁机构提名2家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条件的评估机 构,以摇号方式产生评估机构。
(三)特殊拆迁项目可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商区国土资源局、当地政府、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 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中拆迁服务人员少于6 名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量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 拆迁项目评估委托。 评估机构中拆迁服务人员少于8名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量超过3万平方米以上的拆迁项目评 估委托。 评估机构中拆迁服务人员少于10名的,不得 接受拆迁评估量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拆迁项目 评估委托。 评估机构正在评估的拆迁项目已达到3个的, 一般不得再接受新的拆迁项目评估委托。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应按照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委托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内容 完成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预收50%评估费,余 额在拆迁项目结束后结算收取。
第十七条评估工作程序:
(一)丈量登记。核实被拆迁房屋及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结构、等级、成新和使用状况等基 本情况,对被拆迁房屋、构筑物、装修物和附属物等 进行丈量、登记。
(二)价格评估。对合法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和装修物等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三)评估告示。对评估依据,被拆迁房屋建房 时间、成新、结构、等级、面积、层次、用途和评估价格,装修物的数量和评估价格,地上附属物的数量 和评估价格,拆迁补偿总额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 编制《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在被拆迁人所 在村的“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张榜 告示。
(四)编制报告。告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估机构 按规定编制《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总报告书》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
(五)提供资料。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提 供以下资料:
1、向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总报告书》(1份);
2、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1份);
3、向动迁机构提供《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总报告书》、《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房屋拆迁价格评 估结果告示》(1套);
4、向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供《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总报告书》、《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1 份)。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对评定的补偿价格和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总报告书》应加盖评估机 构公章,并有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评估总负责人 签章。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报告》应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并有评估人员和被拆迁人签章。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的 告示时间为五天。拆迁当事人对告示的补偿金额等内容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经解释 后仍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进行复核,并再次告示。 再次告示后拆迁当事人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裁 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动迁机构、评估机构、拆迁服务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不得继续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其行为 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拆迁当事 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拆迁服务的;
(二)在拆迁服务工作中违反集体审议、告示、 审核、备案等有关规定的;
(三)在拆迁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擅自降低或者提高补偿、安置标准,缩小或者扩大补偿、安置范 围的;
(四)收受拆迁当事人钱、财、物,或者有其他违 法、违纪行为的;(五)因工作差错,造成拆迁当事人较大经济损 失,后果严重的;
(六)不向拆迁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提供应当提供的资料的;
(七)同时从事同一个拆迁项目的动迁服务工作和价格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争议的裁决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萧山区、余杭区和县(市)的征用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由该 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 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 置情况告示(略) 2、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结果告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