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价检〔2003〕268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体系,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网 络,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 系,充分发挥物价员在价格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根 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杭州 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体系,建立企事业单 位物价员工作网络,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物价员在价格监管工 作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企事业单位价格合法权益和 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杭州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 之规定,适应新时期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促使企 事业单位提高价格管理水平,为树立价格诚信意 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环境提供保证。
二、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职责
(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自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负责参与本单位商品 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工作;凡上报价 格主管部门的定、调价方案,须经物价员出具书面 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3)采集价格信息,做好本行业价格监测,及 时、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运行动态和价格 管理信息。
(4)认真实施本单位商品及服务价格的明码标 价,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自觉抵制利用标价 和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努力争创“价格信得过”单位。
(5)建立和健全本单位价格管理制度,虚心听 取消费者的意见,协助解决本单位与消费者的各种 价格纠纷。
(6)自觉抵制和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越权定价、各种乱摊派 和增加单位负担的乱收费及侵犯其价格权益的行 为,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7)积极参加本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价格调查研究工作,为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和价格决策 提出意见或建议。积极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 各类业务培训及其他活动。
(8)认真学习价格业务知识,指导本单位加强 价格自律,规范价格管理,做到诚信经营、服务至 上;增强本单位市场价格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权利
(1)及时获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业务培 训、工作经验交流、考察及其他活动。
(2)负责本单位价格决策实施和监督;配合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实施价格检查。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决策、听证 会、“价格信得过”单位等价格管理工作时,应征询 相关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意见和建议。
(4)有参加价格协会的权利。
(5)物价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该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 处,切实保护物价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和工作联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 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区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联 系。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委 托市价格协会负责。
四、物价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变更及考核物价员的文化程度一般应在高中以上,由本单 位推荐。区属企事业单位向辖区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申请报名,区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 档;市属企事业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报名,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建档。市级价格主管部 门对物价员集中培训和考核,并发给物价员聘用证 书;以后定期开展物价员的培训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的物价员为兼职或专职。凡因工 作需要而调整或变更物价员的,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将调整情况与管理部门联系,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表现优异的物价员授予“优秀物 价员”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