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杭州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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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 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2号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已经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收容遣送条例》(1997 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