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6〕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的若干意见
(市农办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外向型农业,不断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
我市农产品(包括农、林、渔、牧产品及其加工品,下同)出口企业在本市建立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茶叶、蔬菜、干水果、竹笋、水产、畜禽等生产基地的,凭相关合同每年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本市企业在市外建立各类农产品原料基地的,凭相关合同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二、及时办理农产品出口企业退税,优先解决用电和用地指标
农产品出口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的“免、抵、退”税政策。自营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并经省外经贸厅确认的各类农产品出口企业,其农产品出口退税指标在省国税局下达各地的指标内优先办理。对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的用电予以优先考虑,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给予落实。
三、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
对积极兴办农产品出口基地、资信良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出口信贷、打包放款、出口信用保险等多种手段,提供融资、结算、信息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及时满足其资金需求。对企业收购出口农产品的合理资金需求,允许企业凭出口“订单”或出口信用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经营状况良好、资金需求量大、原料收购季节性强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落实解决贷款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的所需贷款应优先安排。鼓励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四、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培育品牌
积极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出口国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卫生注册和取得产品质量专项认证。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年出口额在300-1500万美元的市级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补贴2000元人民币。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补贴4000元人民币。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鼓励我市外贸出口扶持政策的通知》(杭外经贸计财〔2004〕133号、杭财企二〔2004〕396号)精神执行。
实施出口品牌战略。对获得商务部、浙江省和杭州市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农产品,在享受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3万元人民币。
五、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国外境外参展
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国外参加产品展销(博览)会,进一步扩大出口市场。参加由市统一组织或通过其他途经(经备案)参加国外境外展销(博览)会,在享受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摊位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贴每个摊位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六、加强农产品出口检测检验及标准化体系建设
农业、林业、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农产品出口企业、生产基地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和完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相关质检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和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监控体系。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要在检测服务、检测收费等方面给予优先与优惠。
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取得认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认证费30%的补贴。
七、加强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
积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农产品加工技术和设备,加强外向型业务、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着力提高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能力。对企业引进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等先进技术,开展外向型人才培训,引进优质种子(苗)的要优先扶持。
要进一步加强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组织有关企业和农民“走出去”,“引进来”。探索加快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的途径和办法,不断拓展境外工程项目承包、劳务输出。
八、切实加强领导和服务
各地要把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制,积极支持发展外向型农业。要加快建立完善农产品出口预警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国际贸易信息特别是“绿色壁垒”的研究,及时为有关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九、本意见由杭州市农业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