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制度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8- 16 10: 1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06〕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教育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生幼儿

  接送车制度的意见

  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 市交通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当前,我市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存在较多交通安全隐患,情况不容乐观。不少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由于无自备校车,只能依靠租用车辆甚至营运中巴车接送学生,超载、搭乘社会人员等情况较严重,车辆性能、驾驶员资质难以确保。同时,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统一标识牌尚未发放和安装到位,有些学校虽配置了接送车辆,但未在交通部门备案;有的虽备案,但无人受理该项工作。针对上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中小学生、幼儿出行安全。

  一、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有关管理工作,对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每年进行1次检验,并按照营运车辆有关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按照有关规定,对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营运客车驾驶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从业资格证;对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中小学生、幼儿营运接送客车进行审核后配发“学生接送车”标志牌。要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严厉查处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组客和黑车营运等行为。在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等中小学生、幼儿客流相对集中时段,承运中小学生、幼儿的客运企业要有计划地调集营运客车合法增开班次。对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客运班车的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实行优惠措施,扶持中小学生、幼儿交通运输。

  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的交通安全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档案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中小学校要会同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对本校联系确定或自备接送车辆驾驶员的聘用进行严格把关。近3年来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准驾车型不相符及无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驾驶员,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生、幼儿的接送工作。对接送车辆号牌、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等情况,学校要做到心中有数,主动到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对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时间、趟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以备交通部门核查。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依法严肃查处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超载、超速和“病车”、“黑车”上路等违法行为,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需要审核的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资质审查及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整改。

  四、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用车辆、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使用农用车辆、拖拉机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幼儿。

  五、财政部门要对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给予一定的补助,进一步调动车主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积极性,减轻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车主的经济负担,减少搭乘和超载等行为。条件允许的地区可考虑配备校车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以解决中小学生、幼儿因无专车接送而带来的诸多安全问题。

  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检查指导学校对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七、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强对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正面典型的宣传和反面事例的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