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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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函〔2005〕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电节能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加强节约用电 工作,对于缓解我市电力瓶颈制约,促进经济增长 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 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 0号)和《浙江省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 〔2005〕15号)精神,现就我市节约用电工作提出以 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我市节约用电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 观为指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充 分发挥企业和消费者在节电节能中的主体作用,综 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节电节 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和使用节电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电力使用效率,推进全社会节 约用电。 今后三年我市节约用电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 民节电节能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节电活动深入开 展,节电技术和措施广泛运用,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三年累计节约用电约30亿千瓦时, 其中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为8亿千瓦时、 10亿千瓦时和12亿千瓦时;平均每年减少高峰负荷需求约20万千瓦。

二、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

(一)重点用能单位节电技术改造。

1、改善电能质量,引导企业采用无功就地补 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 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2、鼓励企业改造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采用变频调速和高效变压器等高效节电设备与工艺,淘汰 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冷冻机等落后设 备,提高用电效率。

 3、推广使用成熟的节电技术,支持企业采用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余热、余压、新能源及资源综合 利用发电,热电联产和远红外加热等技术,提高能 源转换效率。

(二)建筑节能及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节能 改造。

 1、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节能计划,推广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

2、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标 准,加快制定公共建筑节能和太阳能——建筑一体 化设计标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

3、指导和支持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 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等的中央空调系 统进行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的节能技术改造,并积极鼓励使用天然气、热力和采用溴化锂 空调技术替代电力空调系统的改造。

 4、鼓励使用冰蓄冷空调技术。

(三)推广绿色照明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1、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实施“太阳能住宅小区”和“百万太阳 能屋顶计划”,在公园、广场和风景旅游区等推广使 用太阳能路灯照明。

 2、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机组的技术开发和制造,加快风力发电设备国产化,扶持 风力发电示范项目,积极开发风力发电资源。

 3、鼓励采用合理的采光和照明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推广使用节能灯、半导体照明等绿色照明 技术。

 4、认真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能效标识制度,鼓励 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 5、加快推广使用居民峰谷分时计量电表,鼓励多用低谷电,转移高峰负荷。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节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电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据我市能源供求特 征及保证程度谋划产业布局,在推进先进制造业基 地建设工作中突出资源节约的导向;在加快电源、 电网建设和加强科学调度的同时,采用经济、法律和其他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开展节电节能活动; 切实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用电负荷率,根据 电力供需情况和各行业用电特点,积极采取峰谷电 价等办法,引导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实现调荷节电,提高电力利用效率,努力降低国民经济能耗 强度,确保速度、质量、效益的统一。政府机关、事 业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带头节约用电,带头实行 节电节能产品统一采购。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对高耗能行业按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三种情况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进一 步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 业。重视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促进低能 耗、高效率、低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推进节电技术创新。将节电技术创新、技 术改造与产业化作为政府支持技术进步的重点内容,积极组织节电及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 攻关和产业化。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节电节能技术 改造,推广应用先进的节电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 鼓励创建节电节能名牌产品。加快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四)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耗电)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高耗电产品 电耗最高限额、能效标准和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 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加强用能监察,积极开展 用能企业电平衡测试。凡不符合用能(用电)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限期治理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 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有关 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能效标准的用能(用电)产品,严禁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工业项 目。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吊销 营业执照。

(五)强化节约用电的源头管理。各级节能行 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九号公布)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高耗能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进行审查。要制 定主要耗电产品的能效标准,推行能效标识制度,推广使用节能产品能效等级标志;鼓励企业申报节 能产品认证;建立节电技术、产品信息发布制度,定 期公布节电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及主要耗电产品的 先进电耗指标。

 (六)加强对用能(用电)单位的监管和引导。按照《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43号)的要求,健全各级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加强 监管队伍建设。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用电)单位的监管,做好日常节电 节能检查工作。重点用能单位要依法设立能源(电 力)管理机构以及专门的管理岗位,健全能源节约 管理制度,按期开展电平衡测试,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根据能源测试整改意见 制订切实可行的节电措施。

(七)加大节电工作扶持力度。用好省市节电 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电重点领域、重点技术及节电产品生产,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推广 和应用,以及节电示范和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各 地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筹措资金,支持节电节能措施 的实施。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等有关 政策,对开发、生产和使用国家鼓励的节电技术和 产品,经确认后,优先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八)大力开展节电节能宣传教育。要开展形 式多样的节电节能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节约用电的意义,增强全民的节电意识;积极 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专业优势,组 织开展节约用电知识培训。各企事业单位、机关、 学校、社会团体和社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电节能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节电氛围。 各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节电节能 监督管理职能,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电 节能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内的节电节能工作。市经委要会同市发改委、建 委、旅委、科技局、财政局、电力局等部门制订相应 的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