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5〕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浙环函〔2005〕181号)和省环保局等六厅局《关于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浙环函〔2005〕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和要求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对投诉后两年内仍未解决的,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向群众公布解决方案、时限,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让群众满意。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察和监测力度,及时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
落实《杭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第四阶段)实施意见》,做好纳入第一批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萧山、余杭区要加快水泥机立窑生产线的关停工作。协调环保、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餐饮和娱乐行业的噪声和大气污染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环境污染整治。今年是全市开展“1278”环境工程的第一年,各区、县(市),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风景名胜区要结合辖区内产业结构特点,对7个重点监管区域、8个重点污染行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检查。特别要抓好今年年初省通报的33家重点污染企业、33家限期整改企业和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生态环保执法跟踪检查中指出的19个亟待整改的突出问题以及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整改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及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情况。对2004年年底前建成并投产(或投入试运营)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四)污水处理厂和超标严重的纳管排污企业。对污水集中处理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2004年查处的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和排污情况,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挂牌督办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未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予以纠正。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企业要查清厂区内清污分流情况、排入管网的水质情况;对超标排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固体废物污染。根据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对重点污染源工业企业固体废物专项核查及执法检查的通知》(杭环发〔2005〕72号)要求,重点检查列入市控以上150家重点污染源和八大行业的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国务院批准的要求;检查历史上遗留的危险废物。
(六)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与环境保护法不符的政策和规定。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的政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由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对其曝光,必要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的责任。
(七)海洋环境保护。根据浙环函〔2005〕180号文件的要求,萧山区政府要对废水直排钱塘江的所有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沟通协作。各地要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污染防治作为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将加大监管力度作为落实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经贸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部门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格局,作为服务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作用,及时排查调处环境纠纷;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严防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性措施。
(二)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搞好社会监督。各地要积极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行动。对于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跟踪报道、予以曝光、公开查处,起到处罚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自查摸底阶段。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确定每月检查重点,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
(三)全面整治阶段。各区、县(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查处、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10月中旬,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考核阶段。各区、县(市)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及时提交2005年度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3年工作总结。
附件:1.杭州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杭州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九日
附件1
杭州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戌标
副组长:何荣坤(市政府)
陶柏文(市环保局)
成 员:孙 专(市发改委)
范根初(市经委)
姚雅仙(市监察局)
章建成(市工商局)
洪慧萍(市司法局)
张振华(市农业局)
朱玉龙(市交通局)
王 辉(市安监局)
徐文霞(市环保局)
劳新祥(市环保局)
刘志安(上城区政府)
洪建明(下城区政府)
周志宏(江干区政府)
刘秋敏(西湖区政府)
康 健(拱墅区政府)
黄昊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邵剑明(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朱党其(萧山区政府)
楼建忠(余杭区政府)
陆洪勤(富阳市政府)
钟蓉戎(桐庐县政府)
胡 (临安市政府)
朱启鸿(建德市政府)
程 锋(淳安县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环保专项行动联席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有关人员组成。陶柏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劳新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杭州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保障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依据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结合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区、县(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区域污染整治、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3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地按要求报送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2、市有关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环保专项行动总结进行自我测评,于2005年11月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保局)。
2、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报的资料及通过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区、县(市)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评分情况反馈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前3名为2005年市政府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表彰建议名单。
4、考核结果将作为市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省环保局和市政府。
五、要求
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