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创建杭州金融安全区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8- 15 15: 4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发〔1999〕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创建杭州金融安全区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基础,并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没有稳定的金融秩序,就不可能有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建立金融安全区,是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也是为社会稳定提供重要的保证。为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杭州金融安全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扎扎实实地做好创建杭州金融安全区的各项工作,确保总体目标的如期实现。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创建杭州金融安全区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运行,促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上级行的统一部署,结合杭州实际,现就创建杭州金融安全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杭州金融安全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随着杭州经济的发展,杭州金融业在改革开放中得到了迅速发展,总体运行平稳,杭州已成为全国金融业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但是应该看到,杭州金融业也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潜在的金融风险仍然不容忽视,主要是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数量不断增加,一些金融机构财务状况有所恶化、贷款收息率下降、亏损增加,社会非法金融活动禁而不绝,一些企业以各种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错综复杂,有些是金融问题,有些属于非金融问题,有些表现为金融问题而根子却在非金融领域。这些不同类型的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彼此牵制,加大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难度。目前面临的金融风险,其实质是国民经济中诸多矛盾的一种集中表现。因此,金融安全区的建设,需要政府、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联手协作,共同努力。创建杭州金融安全区,已经成为一项十分必要而又十分紧迫的工作。

二、创建杭州金融安全区的总体目标

创建杭州金融安全区的总体目标是,从1999年开始,通过3至5年的努力,在杭州辖内做到:信用观念强,资产质量高,金融执法严,金融案件少,金融秩序好。并努力实现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无重大支付风险,无恶性金融竞争,无严重乱办金融业务。

——信用观念强,就是要求企业和个人依法按规定归还本息,不赖帐逃债,银行按规定保证存款支付,在全社会形成讲信用的良好风尚。

——资产质量高,就是要求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的占比低,经过3年的努力,金融资产质量有明显提高。

——金融执法严,就是要求广大金融监管干部能够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管理的各项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一查到底,不搞下不为例。

——金融案件少,就是要求各级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各项廉政建设制度、“三防一保”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使制度落到实处,防患于未然。

——金融秩序好,就是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不搞帐外经营,不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外汇远期信用证业务,不高息揽存,不超比例发放贷款,不搞违章拆借和担保,不将信贷资金流入股市,不超范围经营,金融机构相互协作、公平有序竞争。要求社会上不出现乱设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和非法集资等现象。

三、创建杭州金融安全区的若干措施

今年以来,杭州辖内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努力建成中央银行监管、金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金融安全区的创建工作是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合力共建。

(一)建立杭州市创建金融安全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召集,市计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审计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和交流创建金融安全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促进杭州金融安全区的创建工作。成员单位可向联席会议提议,就某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

(二)切实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支付风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通知》(浙政发〔1999〕159号)要求,高度重视中小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在处置支付风险过程中,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商业银行分支行,行长为第一责任人,处置支付风险以系统为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性金融机构,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农村信用社以联社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处置支付风险由当地政府为主牵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中小金融机构出现的存款挤兑事件,各有关单位必须通力合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多方筹集资金保支付,在最短时间和最小范围内平息事态,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当前,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在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采取措施帮助解决,支持他们发展。要积极组织协调向这些金融机构推荐好的贷款项目,帮助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和支付能力。要支持城市信用社的改革规范工作,确保城市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乡信用社的领导,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持。

(三)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受宏观和微观的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市社会信用观念问题仍然较为突出,金融债权维护工作困难较大。主要表现为:少数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信贷案件法律诉讼效果不佳,胜诉案件执行率低下,企业欠息问题日益突出。这些现象如不及时改变,势必影响金融资产质量和金融机构放贷的信心,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破坏杭州来之不易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环境。对此,首先,各级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金融债权维护工作。其次,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及时监督检查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企业改制工作涉及金融机构债权时,都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并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第三,要建立信用不良企业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逃废债情况特别严重的企业要进行公开曝光,立即纠正并重新确立金融债权债务关系。第四,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加快金融机构债权诉讼案件的办理速度,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金融机构胜诉案件的执行率。

(四)加大对金融“三乱”的整治力度。要加强对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市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小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1999〕247号)的要求,组织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我市金融“三乱”的现状。对已存在的金融“三乱”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定清理和清退计划,分步实施,妥善处理,特别要处理好个人到期债务的清偿问题,做到既彻底解决问题,又确保社会稳定。对从事金融“三乱”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新发生的金融“三乱”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

(五)加强金融宣传,努力提高社会金融意识和法律观念。目前我国金融法制不断健全,与国际金融接轨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因此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加大金融宣传的力度。不仅要宣传金融业务知识,还要宣传金融法律法规、新出台的政策规章制度;不仅要宣传各地在金融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还要及时揭露危害金融安全问题的反面典型;不仅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介进行宣传,还要通过广大公众乐于接受的其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要通过扩大金融宣传,促进各方思想认识的统一,提高风险意识和法律观念,积极培育社会信用观念,自觉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但是,对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出现的可能危及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原则上不要对外报道,确需报道的,必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审定并报地方党委、政府批准。同时,要严禁金融机构在业务宣传过程中有意贬低或诋毁其他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