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9〕4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简化企业改制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企业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简化企业改制审批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改制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企业通过产权整体或部分出让实施改制。
二、企业上报改制方案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1、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市国资局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书。
2、企业上报改制方案,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剥离、提留、核销等要求提供必要的依据和相关的资料。
3、企业部分改制的,在上报部分改制方案时,必须一并上报整体改制方案。
三、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
1、企业改制方案,根据企业规模分别由市政府审批、企业归口委(办)审批和企业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局(公司)审批。
2、下列情况企业改制方案由市政府审批:
国有大型企业整体改制;
国有大型企业部分改制其涉及资产超过50%(不含50%,下同)。
评估后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商贸、城建、农业、旅游等系统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或部分改制其涉及资产超过50%;
企业产权出让,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
审批前,市政府委托市体改委牵头召集市改制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企业归口委(办)和有关部门对改制方案进行审核论证。
3、下列情况企业改制方案由有关委(办)审批:
委(办)直属国有中小企业整体改制;
委(办)直属国有中小企业部分改制;
委(办)直属国有企业产权出让,金额在1500万元以内。
委(办)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应会同市体改委、财政局、国资局和劳动局、工商局等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方案论证。
4、下列情况企业改制方案由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局(公司)审批:
所属国有中小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
所属国有大型企业部分改制其涉及资产不到50%;
所属国有企业产权出让,金额在1500万元以内。
各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局(公司)审批企业改制方案,应请归口委(办)、市体改委、财政局、国资局和劳动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
5、市体改委接到企业改制方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论证工作,并将论证意见报市政府。
各有关委(办)、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局(公司)接到企业改制方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论证及批复,并报市体改委备案。
6、各有关委(办)和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局(公司)的企业改制批文都应经市财政局、国资局会签。必要时还应根据批文内容经有关政府部门会签。
7、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下属全资企业改制方案,由集团公司审批。论证审批程序和有关规定与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相同。
四、企业产权出让的其他规定
1、企业产权出让,除个别确需市政府另行批准的以外,都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登报)公示,采用公开招标、投标和委托拍卖等方式进行。产权出让的价格,以资产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价值为依据。
2、市国资局负责市产权交易中心的运作和管理,对国有资产公开招标和委托拍卖等产权出让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有关委(办)、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局(公司)在审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或1500万元以下资产出让方案时,需给予特殊政策的,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六、对政府委、办、局的直属企业,要逐步通过资产出让进行改制,实现与所属部门脱钩,同时收回其国有资产,并严防流失。
七、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由企业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局(公司)审批,有关规定参照国有企业执行。
八、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九、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