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9- 08- 14 17: 3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05〕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〇 〇 五 年 四 月 六 日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 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 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帐户用于接受社会各 界捐赠。捐赠款项在2万元(含)以上的,需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受捐赠单位承担。

二、经社会推荐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 单,由相关部门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损毁的,由各 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专 家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调整或撤销。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经市政府批准公 布后,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 当在2个月内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并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 护责任书。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经保护性修缮,建筑 所有人、使用人恢复使用后1个月内,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与建筑所有人、 使用人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 保护责任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制订。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性修缮前, 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根 据保护规划要求,制订具体的保护方案,明确实施 单位、修缮范围、修缮内容、技术方案、资金预算等,并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保护方案经批准后,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 建筑管理机构应将修缮时间、范围、要求等在保护 区进行公布。

 五、历史建筑属私人所有且所有人有能力的, 可以自行修缮或委托专业机构修缮,但其修缮方案应当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并报所在区历史文化街 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备案。 历史建筑所有人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历史文化 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修缮,修缮方案应当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有人按照 预算预付全部修缮费用,竣工审计后,按实际发生 额多退少补。 历史建筑所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修缮或 未按修缮方案执行,由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勒令限期执行;超过限期1个月后仍未执 行的,由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负责 组织修缮或重修,并由所有人支付全部修缮、重修费用。

六、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保护方案的要 求,其外部、内部风貌及附属物应当得到妥善保护。 外部风貌指建筑物的三维尺寸(纵长、进深、檐 高)和外部立面。

外部立面包括:

 1、外抹灰(贴面)及色彩;

 2、窗套(法圈)、窗台、窗扇及色彩;

 3、阳台、扶手、栏杆、牛腿(斗拱)、挂落等花饰;

 4、主要入口门(墙门、堂门、厅门、厢房等)及台阶踏步;

 5、外围墙体的墙顶盖、女儿墙、透起封火、出 山、腰线、勒脚、头角、屋顶建筑物、线条及墙上雕塑、镂花;

 6、屋顶屋盖的高度、坡度、坡型、屋脊、檐口、檐沟、盖瓦。 内部风貌包括:

 1、厅、堂、厢及开间、进深尺寸、柱列、平面布 局;

 2、装隔位置、材料、形状样式;护墙板(扇)、内门 框 扇 ;

 3、楼梯位置、构造式样、尺寸及栏杆扶手;

 4、天井廊沿、室内地坪、天花吊顶、装饰线脚、 梁上 雕 刻 ;

 5、壁炉、烟道、卫生、排水、避雷(电)、电梯等内部 设 施 。 附属物包括绿化树木、独立雕塑、地坪道路、亭 台楼阁、水池水井、假山照壁等。

 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时,有条件 的应以户为单位,配备卫生、厨房设施设备,并应根据房屋面积,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栓灭火 器柜,在供参观游览的开放场所,应当设置人流疏 散通道。

八、在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设置户外广 告、招牌、霓虹灯、泛光照明、空调、遮阳蓬等外部设 施及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区历史文化街 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根据保护方案严格 控制。

九、根据保护方案确定可以保留,且不需要腾 空搬迁的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其修缮 费用由所有人承担。属于代管产、包租产的,其修 缮费用由政府先予垫付;今后解除代管、包租的,其修缮费用按实与产权人结算。 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对历 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所涉及的消防、道 路、排污、供电、供水等基本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可由政府承担。

 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方案中,明 确费用需政府补贴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原则上市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70%。 涉及市级承担资金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 史建筑保护领导小组同意。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处置后,所得收益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返还,并专户存储,统筹用于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

十一、资金预算中涉及市财政补贴的专项资 金,由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向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 门实地踏勘并审核后,先予拨付申请拨付金额的 10%;工程实施后5日内,拨付40%;工程完工后,拨付30%;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凭审计结算书拨付 剩余的2 0%。

十二、修缮工程施工中,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 史建筑管理机构负责对分步、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 组织验收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实施情况组织验收。

十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历史文化 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实施腾空 搬迁:

 1、所有人、使用人自愿要求外迁安置的;

 2、所有人或使用人无力对该历史建筑进行维 护、修缮,对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3、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履行保护、维护、修缮 责任,对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四、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 人或使用人实施腾空搬迁的,应在搬迁范围内发布搬迁公告,内容包括:搬迁建筑的座落、门牌号码和 搬迁期限等。 历史文化街区搬迁公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发布, 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历史建筑搬迁公告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发布搬迁公告须具备下列资料:

 1 、建设或整修项目批准文件。

 2、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文 件。

 3、属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提供保护规划和 经批准的保护方案;属于历 史建筑的,提供保护图 则和经批准的保护方案。

 4、搬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十五、搬迁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进行搬迁,搬迁实施机构应当与所有人或使用人签 订搬迁协议,并在搬迁公告之日起2年内将其安置完毕。

十六、根据保护方案确定可以保留使用的历史 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其所有人、使用人能 够履行保护义务的,修缮完毕后可以继续使用或回 迁安置。 属于公有历史建筑(含代管产、包租产)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修缮后的房屋状况重 新评租。 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增加部分,由原房屋所有人 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房屋产权登记 时,原房屋所有人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查档证明书、建设或整修项目批准文件、市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扩面协议书、扩面收 款凭据、房屋测绘成果等资料。原房屋所有人放弃 购买扩面部分,原房屋承租人出资购买扩面部分的,由原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共有产权登 记。

十七、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 人、使用人选择异地安置且安置用房所在地段等级 低于原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的,或所有人、使用人选 择货币安置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得超过原房屋评估价值的15%。

十八、经腾空搬迁修缮的历史建筑,已对所有 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区历史文化街区和 历史建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手续。需转让或出租的,应当采用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受让人可以依法办理产权或租赁登记。

十九、单位所有或个人私有的历史建筑,产权 人在转让、出租后,应当报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 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需要调整历史建筑使用性质的,由各区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向市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规划、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的决定。 批准调整使用性质后,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 人应当分别到规划、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使用历 史建筑,搬迁时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认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