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9- 08- 13 16: 3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05〕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一日

 

  杭州市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为切实做好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参照《杭州市地质防治规划》(评审稿),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分布及威胁对象、范围

  截至2004年年底,全市共查明地质灾害及其隐患1251处,灾害类型主要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其中滑坡和崩塌约占94.3%,泥石流和地面塌陷较少。在查明的地质灾害及其隐患中,95%处于不稳定状态。

  2004年我市发生了数起地质灾害,其中发生在淳安县威坪镇和临安市岛石镇的两起灾害共造成3人死亡,地质灾害还造成部分公路中断和少数房屋毁损。

  我市的地质灾害分布及其威胁情况:

  (一)滑坡

  滑坡是我市地质灾害最主要灾种,主要分布在我市的西部、中南部山地丘陵区,并在临安市西部岛石镇、新桥乡、马啸乡、清凉峰镇和淳安县唐村镇、严家乡、威坪镇、千岛湖镇等地呈集中分布。近年来,滑坡造成114人伤亡和1970多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并对1.29万人和约2.2亿元财产构成威胁。

  (二)崩塌

  崩塌是我市发生较多的地质灾害,以岩体崩塌为主,主要分布在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的山区路段两侧,以及采石场、建房切坡等陡峭边坡上,在淳安县环湖公路、千岛湖镇和桐庐县老320国道桐庐镇段等地相对集中分布。近年来,崩塌造成35人伤亡和约22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并对3096人和近4000万元财产构成威胁。

  我市的滑坡和崩塌灾害绝大多数发生在人工开挖边坡地段,其威胁对象主要是建于山中和依山而建的房屋及其在其内生产活动、生活的人员,以及沿山公路上的行人和车辆。

  (三)泥石流

  泥石流主要发生在萧山区义桥镇、进化镇和临安市高虹镇、富阳市洞桥镇等地,呈集中分布态势。泥石流大多发生在残坡积层发育地区,尤其是火山碎屑岩残坡积层分布地区,人工弃渣(如矿渣)较多的沟谷,也易引发泥石流。近年来,泥石流造成11人死亡和830多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并对2119人和约3500万元财产构成威胁。泥石流的威胁对象主要是位于沟谷和沟口的建筑及其居住者、公路、桥梁等建设工程。

  (四)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分岩溶地面塌陷和非岩溶地面塌陷两种。其中岩溶地面塌陷主要分布在石炭系和二叠系灰岩隐伏溶洞的地区,尤其在西湖区的转塘镇、西湖风景区、余杭区星桥和超山一带发育较集中。非岩溶地面塌陷以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为主,其次为断层引发的冒顶型土洞塌陷。近年来,地面塌陷造成3人伤亡和38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并对380人和460多万元资产构成威胁。地面塌陷的威胁对象主要是隐伏岩溶区和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上的建筑物。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经对以往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分析判断,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4—7月梅汛期和8—10月台汛期,尤其是6月下旬至7月上旬。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和崩塌为主,在暴雨时部分地方可能发生泥石流,干旱时若不注意控采地下水,岩溶区易发生地面塌陷。

  根据有关部门对2005年气象趋势分析,2005年我市夏季降水偏多,灾害性天气偏多,梅汛期降雨较集中。据以上情况判断,2005年我市地质灾害发生的数量和规模可能超过去年。地质灾害的发生类型仍以各种原因的切坡引发的滑坡和崩塌为主,在暴雨时可能发生泥石流。

  因此,2005年我市地质灾害的主要防范期为4—10月,重点时段为梅雨期和台风期。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质灾害的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安全,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克服侥幸麻痹思想,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自觉性。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创建“平安杭州”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群测群防,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及规划部门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气象、水利(水文)部门要加强雨情、水情预测工作,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利(水文)部门的预测预报能力,及时作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政府,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遇紧急情况要以最快速度通知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为防止和减少地质灾害创造条件;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水库周边和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及引发次生灾害;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在隐患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提示过往的车辆和行人注意,同时做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于公路建设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交通部门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治理,确保治理工程和公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部门要督促各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做好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预防为主,严防建设工程引发新的地质灾害。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加强动态监测和险情巡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在汛期来临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交通沿线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地质灾害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汛期来临时,乡镇(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切坡处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前应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对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持有情况进行检查,凡未发放到位的要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发放,已遗失的要尽快补发。建设、水利、交通、电力和旅游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期前和汛期中要加强对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公路沿线、风景区、电力等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四)积极开展重点地质灾害点勘查治理,尽早消除隐患。

  各地要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对位于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学校附近的地质灾害点应首先进行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灾害点,在汛期前要采取应急措施,努力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严把资质条件关,并加强施工监督。各区、县(市)应在2005年完成附表所列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设计、治理或搬迁避让工作。

  (五)加强矿山开采的管理,严防引发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是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矿山企业在汛期前要对尾矿库和废石场进行认真的检查,严防不合理的堆放或因库坝存在安全隐患引发地质灾害。地下开采矿山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科学开采,防止过度开采引起地表塌陷或地面沉降。对经调查确认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废弃矿山,要设立警示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尽快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新办矿山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六)完善相关制度,高效处置地质灾害。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报告、灾情速报和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案等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汛期,各区、县(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和分管领导以及值班联络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连续降雨、强降雨及汛期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情况下,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完善预警预报工作程序。鉴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各区、县(市)政府应充实地质灾害应急小分队的专业技术力量,防治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应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站,其他区、县(市)应将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应急小分队。出现险情和灾情,小分队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协助政府领导组织开展防灾救灾工作,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要按灾情速报制度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防灾救灾工作及时有效。

  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由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确定。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乡镇(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巡回检查,督促各责任人做好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附件:杭州市2005年重点地质灾害治理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