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发〔2004〕4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 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 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浙委办〔2003〕 76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 做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 承包关系的重要性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土地是 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 本权利。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事关广大 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发展、稳定。1998年以 来,各区、县(市)根据中央、省、市的要求,基本完成 了以延长承包期30年为核心内容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但少数地方还存在 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土地承包权证不到户、土地流转不规范、档 案管理不到位、农民群众意愿得不到尊重等。诸如 此类问题的存在,给农村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部分群众的接连上访,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各 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 重要性,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 为公、执政为民的从政理念,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态 度,切实做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情况较为复杂。为此,各区、县(市)要集中时间和精力,从当地实际出发,进行一次认真的完善工作。 总体要求和目标是:按照摸清现状、区别情况、分类 完善、不留死角的要求,达到落实承包、规范流转、 强化管理的目标。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调查核实,摸清现状。各区、县(市)要自下而上、逐村逐户地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一 次详细核查。重点查清尚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 村组,尚未签订承包合同和未发权证的农户,承包 地面积、四至、合同、权证不一致的农户,以及其他存在的遗留问题。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 地开展工作。
2、全面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扫尾工作。因各种原因尚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要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原则、程序和有 关要求开展工作,把土地承包期延长至30年。要 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方案的讨论制定、农户承包面积 和地块的确定、承包合同的签订和鉴证、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的发放等工作,做到承包土地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
3、妥善解决突出矛盾和遗留问题。少数虽已 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但因人口变化大、土地征用多,造成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以至群体上访 的地方,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次必要的完善。
4、及时把土地承包权证发到农户手中。二轮 土地承包时,原核发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继续有效;已填制土地承包权证但未发到农 户手中且地证相符的,要及时发到农户手中;未填 制土地承包权证,或已填制土地承包权证未发到农 户手中但承包地已发生变化的,应重新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区、县 (市)人民政府颁发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做到一户一证。
5、及时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户承包地已发生变化的,发证机 关要及时变更权证内容,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登记簿(清册)上记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 污损、毁坏、遗失的,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清册)记载为依据,办理换发、补发新证,并在 新证上注明“换发”或“补发”字样。承包期内,承包 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 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 丧失的,应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无 正当理由拒绝交回权证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做到地证相符。
6、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 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信息系统,把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收集归档、分类 整理、移交保管等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要做到专室、专柜、专人管理,确保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规范、正确、完整、安全。
7、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坚持依 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流转程序和手续。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都要签订流转合同;委托流 转的,要签订委托流转合同,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 所有。县、乡两级可根据需要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 织,加强信息服务,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建立土地 流转档案,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的情况。
三、立足稳定,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 的法律和有关政策,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切实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已完成二轮 土地承包的地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坚持承包期30年不变。 今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确因自然 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区、县(市)农 村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区县(市)要建立健全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及时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2、处理好“两田制”的问题。原实行“两田制” 的地方,原则上要按照“四到户”要求落实承包地。责任田流转合同到期的,要尊重农民意愿,及时将 地块确权到户,并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人均耕地不足0. 2亩的地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 (镇)政府和区、县(市)农村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 采用只确定面积不确定四至的办法落实土地承包 经营权。
3、落实好“农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落实 “农嫁女”、“农嫁居”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一般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方所 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解决之前,出嫁 妇女娘家所在村应保留其承包地,确保农村出嫁妇 女有一份承包地。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村,要在完善工作中予以落实;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 可在机动地、土地整理后新增地、收回的承包地中统 筹解决;承包地无法解决的,可通过集体经济补偿等 办法予以妥善解决。同时,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切实解决“农嫁居”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保障土地整理中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整理审批前,应将土地整理方案、整理后承包 地的分配方案和整理补偿政策等提交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代表)的同意。要保证承包农户的知情权,保障土地整理中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补偿政 策。土地整理后农民承包地面积不得减少,应按照 规定程序和“四到户”的要求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 权落实到农户。
5、维护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 制征地规模的原则,完善征地程序。在签订征地意 向协议前,应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方案等,召 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听取并采纳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合理意见 和建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作为征用审批的必备条 件。征地时应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和解决农民就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向农户支付征地有关费用时,应以承包 权证为依据。要从土地出让金或社会保险后备金 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失土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被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必须高于 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同时,在就业援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 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加强领导,确保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 导要亲自过问,切实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 的一个重点来抓。市委、市政府将建立以分管领导 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区县(市)、乡镇两级也要 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明确政策,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并及时进行专题部署。有关职能部门要严 密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实施,加强对工作的具体指 导。区、县(市)对重点乡镇要派出工作组,予以重 点帮助指导。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要求在上半年基本完 成,达到工作细致、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益落实的要求。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 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掌握动态,确保工作质量。各 区、县(市)要按照要求及时将工作进度送市农办。 1 0—1 1月份,省、市将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