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4〕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内容及范围
(一)排查与整改的内容
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中,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安综〔2004〕32号)所列的内容为基本依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是指浙江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公交巡明〔2004〕36号)所规定的事故隐患;重大火险隐患是指列入浙江省、杭州市重点火险隐患单位名单和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隐患。
(二)排查与整改的范围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范围包括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与场所和其他所有法人主体单位。重点排查矿山、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包括压力容器在内的各类特种设备以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由生产经营单位和法人主体单位负责,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法人主体单位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按照本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并及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各自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经济、城建、房管、旅游、商贸、文化、教育、卫生、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等归口管理部门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当地管辖行业和所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组织认定、整改和结果汇总报送工作。各单位上报、群众举报或经各级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该单位所在区、县(市)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查认定和督促整改。市属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查认定和督促整改。
各级安监、公安、质监、建设、农业、交通、交警、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相关群众举报;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报隐患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提出防范和整改建议;参与所管辖范围内相关隐患的认定和督促整改工作;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的应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
市和各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群众团体、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具体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4月底前为组织部署阶段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排查与整改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于4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及传真:85811461,电子信箱:sjw.jdec@hz.gov.cn,联系人:袁飞)。
(二)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为宣传发动阶段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布举报电话,积极营造工作氛围。要组织、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法人主体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开展自查、上报、整改工作。
(三)5月中旬至7月中旬为排查认定阶段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法人主体单位对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进行自查。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开展排查和受理举报工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逐一填写《杭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并报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认定,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有关中介机构论证,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复核《杭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并于7月15日前将《杭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汇总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7月中旬至9月中旬为隐患的集中整改阶段
各归口管理部门在重大事故隐患认定以后,要立即督促隐患所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所在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整改期限根据隐患的危险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由归口管理部门决定。期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瞒和无视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隐患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和督查单位,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各群众团体、新闻媒体要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五)9月中旬至10月上旬为总结规范阶段
各级、各部门要总结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并于10月10日以前上报总结材料,同时建立起隐患排查整改的日常工作机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奖惩措施
(一)表彰和奖励措施
1、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以及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行为举报人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杭安监〔2003〕30号)的要求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或本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行目标考核
市政府将这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市)和市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对认真组织、措施到位、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排查不力未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酿成重大事故的,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不积极整改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各级政府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给予严肃查处。对隐瞒事故隐患或不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杭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杭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
3.杭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汇总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杭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沈 坚
副组长:许保金(市政府)
钮容量(市经委、市安监局)
成 员:金裕龙(市公安局)
胡德宝(市交通局)
丁狄刚(市建委)
祝 平(市质监局)
徐文霞(市环保局)
姚雅仙(市监察局)
姚 宾(市农业局)
周训亮(市教育局)
罗继生(市旅委)
王建华(市农办)
杨文钟(市林水局)
吴幼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
李生伟(市总工会)
朱 坤(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赵灿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钮容量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杭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 |||||
详细地址 | 邮 编 | ||||
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其他: | ||||
主管部门 | 固定资产 | 员工总数 | |||
法定代表人 | 主管负责人 | 电 话 | |||
重大事故隐患概况及整改计划 | 场所或装置名称: | 隐患类别: | |||
隐患概况(危险特性、可能影响范围、可能造成死亡人数、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等):
| |||||
整改计划(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督促单位等):
| |||||
归口管理部门认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该表由各级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