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9- 08- 12 09: 3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0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督管理的依据

  监督管理的依据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药条例》、《执业医师法》、《计量法》、《价格法》、《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监督管理的范围为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准入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设置必须根据申报医疗机构的类别,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准入;在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必须有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医疗机构消毒隔离以及污水、粪便、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医院感染管理要求;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等必须按规定配备药品种类和数量;医疗机构应按规模设置药房或专柜,配备药学人员;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经市卫生局核准,非政府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含有行政区域的名称;医疗机构限期整改期间,暂缓校验,限期内仍未改进的应予以注销。

  四、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其诊疗科目的标志不得对外悬挂;医务人员必须规范执业,医师、护士须在本医疗机构注册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核准登记的每个诊疗科目须有执业医师;医疗设备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定;首次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做好特殊药品的管理和医疗器械的监控工作,加强仓储药品的保管;严格进行消毒隔离以及污水、粪便、医疗废弃物处理;允许医疗处方外配;医疗机构床位要与医务人员、设施等相匹配,不得擅自设置床位或增加床位数,核定床位使用率不得超过110%;不得转让、出借、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遇重大灾情、事故、疾病流行和其它意外情况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刊登医疗广告须经省卫生厅批准,广告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得发布单项医疗广告;医疗机构要如实上报有关信息。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主要用于自身发展;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医院财务制度;不得将科室或诊疗科目出租或承包给他人,或与其它单位和部门进行合资、合作;实行药品招标采购。

  3、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收取医疗服务费,自行核定医疗服务费用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开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五、医疗机构评审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对多次违反规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取消申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资格。

  六、监督管理的责任

  1、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市和区、县(市)两级管理。市级负责市本级医疗机构和在杭企事业单位、部队医院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区、县(市)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市)级负责辖区内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各部门齐抓共管。卫生、药监、工商、环保、质监、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3、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学会等社团中介组织的作用,参与医疗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监督检查。

  4、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做到突击检查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平时检查与投诉举报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单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确保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数量和质量。

  七、奖惩办法

  1、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首次违反的,实行批评或通报批评;再次违反的,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直至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多次违规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的责任。

  3、对监督管理不力的部门和区、县(市)实行通报批评并抄告上级有关部门。对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抄告上级有关部门,建议追究领导责任。

  4、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措施有力,监督管理规范,所辖医疗机构执业规范,未发生被通报批评等情况的部门和区、县(市)要予以通报表扬,对监督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