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工业兴市”战略的实施,努力营造比贡献、争先进的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企业做强做大,市政府决定修订评选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奖励主要经营者实施意见。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杭州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注册的各类工业企业。
二、评选条件
被评为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二)企业收入(不含房地产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总收入的15%)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排名前50位;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下的,同比增幅在15%(含)以上;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的,同比增幅在13%(含)以上;50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的,同比增幅在11%(含)以上;100亿元(含)以上的,同比增幅在10%(含)以上。
(三)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排名前50位,实际贡献在2000万元以下的,同比增幅在10%(含)以上;在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同比增幅在8%(含)以上;实际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同比增幅7%(含)以上;在1亿元(含)以上的,同比增幅6%(含)以上。
(四)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其质量和技术含量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前3位。
三、评选和奖励
(一)对符合评选条件并连续三年排位前十名的获奖企业和企业主要经营者,第三年由市政府分别授予“杭州市××年度工业兴市功勋企业”称号和“杭州市××年度工业兴市功勋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并颁发金牌。
(二)除功勋企业和功勋企业优秀经营者外,符合评选条件并排位前十名的企业和企业主要经营者,由市政府分别授予“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称号和“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并颁发金牌。
(三)获得“工业兴市功勋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后续年度只要连续取得“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候选资格,可继续授予“工业兴市功勋企业”称号,并享受所在年度“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经营者可连续授予“工业兴市功勋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
“杭州市年度工业兴市功勋企业”不占“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评选名额。
对获奖的企业和经营者通过新闻媒体等进行大力宣传。
(四)其他奖励政策:
1、当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当选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优先推荐参加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的评选。
3、当选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如3年内在杭州市区购买个人住房,由财政在5年内根据该经营者个人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给予适当补助。
四、评选机构
评选机构为杭州市评选年度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和奖励主要经营者小组。
五、评选办法
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和部门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撤销已授荣誉、收回奖品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企业今后的参评资格。
(一)各区、县(市)企业由各企业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提名并经有关区、县(市)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评选办申报;市本级企业由市经委确认后统一向市评选办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参评企业评选年度及其前一年度经审计后的会计年报和主要经营者事迹材料。
(二)评选办负责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同时符合4项评选条件的候选企业名单报评选小组。
评选年度内,在招商引资、技术改造和促进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因行业特殊情况致使个别指标不符合基本条件,但贡献突出的企业,也可列入候选企业名单,由评选办向市评选小组提出建议。
(三)市评选小组按照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市评选办上报的候选企业中,确定“杭州市××年度工业兴市功勋企业”和主要经营者、“杭州市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主要经营者。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奖励主要经营者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2〕31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