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4〕2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中
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市科技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推动全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9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技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包括科技项目申请、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化及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示范园区、龙头企业和科技创新重点企业的认定、验收、考核等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与科技成果相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
三、科技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激励机制。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详细注明已拥有或拟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并提供项目相关领域的查新检索证明材料。
四、科技计划的立项审查应综合考虑科技计划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其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将知识产权目标作为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
五、对于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在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说明项目的知识产权目标及其产权归属。重点项目必须有知识产权的产出目标。
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参与人员及项目委托单位应就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归属等签订相关协议,有关协议和保护措施作为项目鉴定、验收的内容之一。
六、项目承担者需要将项目部分任务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应征得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合同约定的分享办法。
七、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具有共性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八、项目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随时跟踪与本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并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及时以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技术秘密等形式予以保护。
项目承担者如发现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确定的研究标的已由他人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并附有关证据,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合同变更或终止手续。
项目鉴定、评审或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计划执行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清单及其归属问题的法律文件。项目承担者应对项目成果进行审查、评估,并及时做好知识产权申请和登记工作。
九、科技计划中跨年度的项目承担者,自立项起到项目完成后3年内每年都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有关该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审查进展、授权、实施和许可的情况。
十、科技计划项目鉴定、评审和验收时,应依据合同或任务书的约定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并作为项目是否完成的重要指标。
要做好科技计划项目涉及技术秘密的保密工作,处理好专利申请与项目鉴定的关系,确保专利技术申请的新颖性。
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情况说明报告;项目完成与否作为项目申报者今后其它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
十一、在科技项目的评选中应增加知识产权权重;对开发类项目,应把拥有发明专利作为授予重大奖项的先决条件。
对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可给予特别奖励。
凡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的技术成果不得参加评奖。
对于产生侵犯知识产权纠纷的获奖科技成果,在侵权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将知识产权拥有、运用、管理及保护作为本市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创新重点企业、农业示范园区、龙头企业等的认定、评审、考核的必要条件之一。
十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重点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和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对在研发、生产、技术转让等活动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十四、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对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给予资助和扶持。
十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侵犯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行为,公平、公正地解决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