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出口,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外贸出口现状,市政府决定修改完善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现将修改后的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各类出口企业(不含部、省属在杭企业)。
二、评选条件
1、当年出口额不低于上年实绩;
2、当年无涉外违规事件,无重大生产安全、商品质量事故;
3、当年经营不亏损,收汇率在85%以上(含85%)。
三、评选办法
1、按出口金额评选:根据当年出口额排列,在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中,取出口前30位的企业。
2、按出口增幅评选:符合评选条件,且当年出口额在1200万美元以上,按出口增幅排列取前20位的企业(30家按出口金额评选的企业除外)。
3、同等条件下,有自主品牌出口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企业优先考虑。
四、计算口径
出口额以海关公布的统计数为标准。
五、评选程序
市外经贸局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初选名单,征求有关区、县(市)、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综合部门意见(盈亏指标由市财政局审核、收汇情况由外汇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六、奖励标准
1、对获出口“金龙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予以表彰,并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2万元。
2、奖金来源:企业经营者的奖励,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七、其它
每年评定的出口“金龙奖”获奖企业不超过50家,其中出口金额获奖企业和出口增幅获奖企业各占60%和40%。
本办法自2004年度起实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0〕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