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4〕2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 神,切实做好市区存量土地结构调整工作,严格按照“一调两宽两严”的要求,坚持有地优用原则,集 约用地,安全用地,各区、开发区应督促有关项目单位按市委、市政府优用土地的要求,结合市计委《关 于优用存量土地的通知》(杭计重点〔2004〕671号) 的建议表(以下简称“建议表”),优化调整方案设计,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确保已批未供土地调 整、优用工作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不再规划新增工业用地,在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区域内,投资强度或容积率未达到省 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不予供地。 二、规划用地性质仍为工业用地且初步设计已 批复的项目,可继续办理项目开工前的有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提高容积率。初步设计尚未批 复的项目必须按“建议表”有关容积率的要求调整修改设计,允许分期建设。
三、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科研用地但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已核发的工业项目予以保留,但不得扩 大建设规模,鼓励项目单位按新的用地性质调整建 设内容。未核发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的项目由规 划部门结合“建议表”要求重新出具项目勘设指标, 项目单位按新的勘设指标委托设计。
四、科研用地允许协议出让,土地出让价格经评估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综合、居住用地的,按 经营性土地出让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适时推向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后,土地出让收益中的 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市、区按各50%的比例 分成〔杭州经济开发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仍 按原政策执行〕。
七、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帮助和指导,简 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上下联动,共同推进优用土地的调整工作。尚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 目,由市规划局或开发区规划分局结合“建议表”出 具确认意见后,市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供地手 续,市发展计划部门及时办理调整项目立项或登记 手续。
八、各区、开发区招商引资在考核“量”的基础 上,应更加注重“质”的提高。对未供土地,要精心选择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以进一步提高单位用地的 投资强度。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