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4〕2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杭州市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市编委办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七日)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 工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 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 〔2002〕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 委办等单位关于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 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2号)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 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市事业编制的重要组 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管 理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和健康发展;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精简、高效;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 和工勤人员。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主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中 主要从事行政、党务等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 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电化教育、计算 机管理、图书资料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 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 照杭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其中,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 核定;农村教学点教职工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小学编 制内。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在参照杭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编的基础上每 班分别增加0. 5名和2. 5名;农村成人中等、初等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总人口每万人 配备不超过2名的标准核定,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各地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等,对承担示范、实验(包 括双语教学任务)的学校,举办民族教学班学校,寄 宿制学校,增设信息技术教学等新课程较多、教育 设备维护管理任务重的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山区、海岛和教学点较多的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和病 产假的学校等,按照杭州市中小学教职工附加编制 参考标准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增编幅度原则上 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0%。 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班化教育 的地区和学校,其学校教职工编制数按照中学每班 50名、小学每班45名标准班额的学生数,参照编 制标准核编。乡镇及以下中小学班级学生数不足核定1名编制数的,确保每班1名教师编制。 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列为企业,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中小学要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 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中小学规模分别在36个班以上、24—35 个班、13—23个班的,一般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 个、3个、2个,校级领导职数分别为4—5名、3—4 名、2—3名;中小学规模在12个班及以下的,中学 设1—2个内设机构,小学不设置内设机构,校级领 导职数均为1—2名。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 分校或教学点,可指定1名教师兼管学校(教学点) 工作。为适应乡镇政府撤销教育管理机构后农村 中小学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需要,乡镇中心学校 可增加1名校级领导职数。 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办公室、教导处、 总务处等,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可配备1名负责人。 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 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和党群组织负责人及工 作人员可实行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二)合理确定教职工结构比例,大力压缩非教 学人员。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应尽可能由本校教师兼职,城市、县镇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 会化。对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的学校,其专任教师占本校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 般不低于86%,初中一般不低于88%,小学一般不 低于91%。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程序
(一)区、县(市)所属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 定。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杭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定 编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报 区、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由区、县(市)机 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编制总额内,联合发文核定各校人员编制,同时抄 送省、市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具体可由 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
(二)市本级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 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杭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标准提出编制定编方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抄送省机 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1至2年核定一次, 并按照规定核编程序办理。
五、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教 职工编制,是做好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对于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 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 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 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切实做好中小学核编和日 常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抓紧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地 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中小学编制核定原 则、标准和程序,尽快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核编工作完成后,各地要建立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年度报告制度,将杭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年 度报告表分别上报省、市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 门。
(二)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调整工 作。各地要在全面核编的基础上,做好中小学教职工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 流动机制,积极引导中小学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向农 村学校、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要结合深化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 例内择优聘用。积极推行因事设岗、按岗定薪的激 励机制,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大力压 缩非教学人员,清退超编人员,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坚决清理被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 期借调的教职工,切实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扎实 做好未聘人员和超编人员的安置工作,中小学教职 工分流可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政策或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具体分流办法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三)严格中小学机构编制纪律。中小学机构 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干预,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 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依 据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经费,对缺编学校在编 制总额(包括附加编制)内的缺编人员经费,同级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补助。各中小学要建立编制管 理的自律机制,严格按核定编制配备、聘用教职工。 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 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纪律的,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 理。
附件:1.杭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略)
2.杭州市中小学教职工附加编制参考标准(略)
3.杭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年度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