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4〕2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推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总工会
(二○○四年七月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我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劳动关系的现状,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领导
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为加强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不均衡、自主协调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等问题,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小组。各区、县(市)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强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领导。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与发展本地经济、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作用,及时掌握本地劳动关系的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二、广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今年是《劳动法》颁布十周年,各级劳动部门要以此为契机,通过开辟新闻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大型咨询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充分发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和基层工会组织,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一步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各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三、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
当前,随着全日制、非全日制、季节性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出现,劳动关系已由原来长期、相对固定的形式向短期、相对灵活的形式转变,这对劳动用工管理及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实际,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它作为推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对各类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确保今年全市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7%以上。
四、进一步推行企业内部集体协商制度
要认真抓好《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按照《集体合同规定》,规范企业内部集体协商的形式和程序,共同加强对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纳入集体协商范围,不断提高集体合同的实效性。今年,力争使我市独立建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同时,要探索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行业要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计件定额、计件单价,以统一行业劳动标准,实现同行业的公平竞争。今年年内争取在1-2个区域或行业开展试点。
五、大力推进多层次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多层次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市级有关部门要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市本级三方协调机制的同时,加强对下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运作的调研和指导。当前,要大力推进乡镇(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六、加快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建设
今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省劳动保障厅先后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并予以曝光。同时,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借鉴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我市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欠薪”这一顽疾。
附件:杭州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杭州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建华(市劳动保障局)
陈永良(市总工会)
成 员:邹 午(市劳动保障局)
吴潮炎(市总工会)
陈伯雄(市经委)
章一超(市工商局)
屠辛庚(市财政局)
何新根(市体改办)
翁代康(市建委)
张广祥(市法制办)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邹午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