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民发〔2004〕141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 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04〕103号)和 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特、一等革命伤残 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04〕 99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好他们的生活,经研究,决 定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和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一、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详见附件)。
二、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以当 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按8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 残人员按65%,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按50%确 定。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区)因战、因公特等革 命伤残人员10320元/人·年,因战、因公一等革命 伤残人员8400元/人·年,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 6360元/人·年。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从 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五、各区、县(市)有关单位接文后要抓紧落实, 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 对象手中。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市民政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保健金标准
|
特 等 | 因 战 | 9960 | 2140 |
因 公 | 9800 | 2110 | |
一 等 | 因 战 | 7680 | 1720 |
因 公 | 7550 | 1680 | |
因 病 | 7420 | 1670 | |
二等甲级 | 因 战 | 3880 | 810 |
因 公 | 3770 | 790 | |
因 病 | 3680 | 770 | |
二等乙级 | 因 战 | 2600 | 680 |
因 公 | 2520 | 660 | |
因 病 | 2480 | 650 | |
三等甲级 | 因 战 | 1560 | 510 |
因 公 | 1540 | 490 | |
三等乙级 | 因 战 | 1390 | 430 |
因 公 | 1390 | 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