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和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9- 08- 12 17: 0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民发〔2004〕141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 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04〕103号)和 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特、一等革命伤残 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04〕 99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好他们的生活,经研究,决 定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和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一、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详见附件)。

 二、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以当 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按8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 残人员按65%,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按50%确 定。杭州市区(除萧山、余杭区)因战、因公特等革 命伤残人员10320元/人·年,因战、因公一等革命 伤残人员8400元/人·年,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 6360元/人·年。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从 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五、各区、县(市)有关单位接文后要抓紧落实, 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 对象手中。

 附件: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市民政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抚恤金标准

 

保健金标准

 

特 等

因 战

9960

2140

因 公

9800

2110

一 等

因 战

7680

1720

因 公

7550

1680

因 病

7420

1670

二等甲级

因 战

3880

810

因 公

3770

790

因 病

3680

770

二等乙级

因 战

2600

680

因 公

2520

660

因 病

2480

650

三等甲级

因 战

1560

510

因 公

1540

490

三等乙级

因 战

1390

430

因 公

1390

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