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转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育观念,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浙江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计划 生育公益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目的 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是对响应党和国家 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因疾病、残疾、死亡和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贫困进行救助,解除其后顾之 忧,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 二、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的组织机构成立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由 市计生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计生委办公室、宣教 处、政计处、科技处、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为成员。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计生委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
三、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的原则
1、公正、公开、公平、真实、高效的原则;
2、对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救助的原则;
3、鼓励并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
4、依章严格管理、使用、审核的原则。
四、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1、市人口基金结余款全额转入;
2、市财政补助;
3、社会各界捐助;
4、其他收入。
五、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发放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在各区、县(市)救助的基础上,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 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1、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的家庭;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 3、独生子女患病严重的低保家庭;
4、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或一方,发生意 外严重伤残、重病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低 保家庭;
5、确诊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六、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发放标准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给予 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或第六项规定的,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审批程序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家庭,向所在乡镇(街 道)计生办领取或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计生委子网站上下载并填写《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 表》,经村(社区)或单位调查、公示,乡镇(街道)计 生办审核,区、县(市)计划生育部门复核、审查证明 材料原件后,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补助对象,需在填报《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附上杭 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家庭)或有关医疗单位 出具的伤残或死亡书面证明复印件。
3、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之日起30日 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
八、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管理
1、计划生育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 用,并建立内部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 理办公室每年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执行情况。计 划生育公益金的帐号和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 开,并接受社会的资助和监督。
3、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 中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的人员,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对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违法生育的,必须全额退回各项补助。
5、本办法补助费不计入该家庭申请杭州市困 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家庭)时的家庭收入。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