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城管市发〔2004〕118号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精神,为加强本市公共客运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保障和维护营运秩序,促进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 展。现将我办制定的《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核发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办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三日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
核发管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 例》,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管理,保障和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的营运秩序,提高城市公共客运服务水 平,就进一步做好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核发和管理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业务的公共汽(电)车均应申领《杭州市城市公 共客运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二、《营运证》由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企业统一向市、县(市)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三、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企业须向当地城 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将发放情况报杭州市 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市区企业向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 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公共客运企业申领《营运证》应提供的资 料。
1、公共客运企业首次申领《营运证》须提供下 列资料:
(1)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申领表;
(2)符合规定的城市公共客运营业执照和有关批准件;
(3)营运线路批准件及车辆数;
(4)公安交通部门车辆检验合格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共客运企业再次申领《营运证》须提供下列资料:
(1)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申领表;
(2)营运线路批准件及车辆数;
(3)车辆检验合格证。
五、申领《营运证》的公共汽(电)车车辆除符合第四项有关要求外,其服务设施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的前路牌、侧路牌、后路牌齐备、清晰, 空调车需有标识; 2、车厢内设有线路走向图、乘车规则、票价、老 弱病残孕等乘客的专用座位、配备装盛呕吐物的卫 生袋和废物箱(桶)(夏季应配备遮阳物)。无人售票车应有投币箱(IC卡刷卡机)、电脑报站器、喊话 器、服务或举报电话等;
3、车辆外应标有经营企业名称和上、下车门标 识等;
4、车辆内备有灭火机和有关安全警示标识。各类标识、线路走向图、乘车规则、票价、专座 和上下门标识,设置位置和样式,可根据行业管理 部门的要求统一规范。
六、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车辆的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营运证》。
七、《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采取本式和张贴 式同备方式,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 张贴式《营运证》贴在车辆档风玻璃右侧上边, 车辆贴置《营运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公共客运营运 活动。 《营运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不得擅 自转让。
八、《营运证》使用期限为车辆使用年限,实行 3年换发一次。在到换发期限前30天,受理机关 应当向经营企业发出换证通知。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营运证》有缺损或遗失 的,经营企业应及时向受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原证申领时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车辆,在营运服务时, 应接受有关城市公共客运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营企业 应及时整改。
十、凡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或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投入营运,核发机关应对其《营运证》予以注销。 无《营运证》或没有办理《营运证》换证手续的 车辆不得投入营运。
十一、本意见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余 杭、萧山区及各县(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 据本意见抓紧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