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 08- 12 10: 0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劳社医〔2004〕9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 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 州 市 卫 生 局   

 杭 州 市 物 价 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 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 疗保险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 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 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观察床位费。对已 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观察床位费中的日 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 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 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

(二)急救车费;

(三)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 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 物赔偿费;

(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五)膳食费(含药膳);

(六)文娱活动费、书刊报纸费以及其他特需生 活服务费用。

第五条 住院床位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 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限额支付。

1、普通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财 政、卫生、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带卫生间的三人病房收费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床位费 暂定为每日20元。

2、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 在核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 支付。

3、病房加床、走廊加床、门(急)诊观察床支付 标准按权限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的规定提供病房每床单元标准设施。 监护病房、层流病房除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 外,其他发生在病房内的费用一律不得再另行收费。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 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 (急)诊观察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 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 观察床位。

第七条 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 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 为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的,在最高支付标 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 部分由参保人员自理。 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参保人员入住超标准病房 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未经同意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床位费,由定点 医疗机构承担。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 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 险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属参保人员个人自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直接 结算。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行或调整基 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 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或调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 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 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 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解释,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结 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印发的《杭州市城镇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杭劳社医〔2002〕2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