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 08- 12 10: 0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劳社医〔2004〕11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 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 州 市 卫 生 局

杭 州 市 物 价 局

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 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公布的《国家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 劳社医〔2001〕287号)公布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 整。

第三条 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乙类目录的,先由参保人员自理5%或部分药品负担一定比例 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 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 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 以下原则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 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肺结核、慢性肝炎及其他 长期慢性病和住院患者出院需带治疗药品的不超过1个月量。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治疗性自制制剂,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并限于本医疗机构内使用。未经审核同意的自制制 剂,在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后使用的,由参保人员自 费;未征得参保人员同意使用的,由定点医疗机构 承担。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自制制剂时,须提 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

(二)制剂品种名称、规格、剂型、处方组成、处 方来源、临床作用、质量标准。

(三)价格权限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第七条对控制使用的药品,按《浙江省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解释,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结 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印发的《杭州市城镇基本 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杭劳社医〔2002〕288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