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09 15: 2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1998〕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199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政企分开和粮食收储业务与经营业务分开

根据政企分开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职能分离、粮食收储业务与经营业务分开的要求,杭州市的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粮食收储公司和粮食经营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设置和调整:

1、保留杭州市粮食局,撤销西湖区粮食局和拱墅区粮食局。杭州市粮食局是杭州市政府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粮食企业的自主经营。

杭州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能为:代表市政府对杭州市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的购销、调拨和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市辖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本地区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粮食余缺调剂的管理,保证市场的供求平衡;组织落实省下达本市的粮食定购任务,负责国家储备粮油和定购粮的管理,组织实施省内外粮食产销衔接;搞好市级粮油仓储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粮油质量的监督;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杭州市区(本级)粮食流通实行市直接管理的体制。在市粮食局调整职能的同时,撤销西湖区粮食局和拱墅区粮食局。原两区粮食局行政管理职能由市粮食局承担;原两区粮食局管理的粮食企业划归市属粮食企业进行管理;原两区下达给区粮食局的人员编制由区编委收回。

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主管部门为市粮食局,其它国有粮食企业在市商贸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确定以前,暂由市粮食局管理。

2、粮食局与根食公司完全脱钩。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改变原市粮食局与市粮食公司、西湖区和拱墅区粮食局与区粮油食品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设置的体制。市粮食局与市粮食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西湖区和拱墅区粮食局撤销后,其人、财、物等整体转入区粮油食品公司。

市粮食公司与西湖区和拱墅区粮油食品公司,均进入企业序列,按国有粮食企业进行管理。

3、组建杭州市粮食收储公司。以分离附营业务以后的骨干粮库、粮管所为基础,组建杭州市粮食收储公司。

杭州市粮食收储公司承担粮食收储业务,受市政府委托为平衡市区粮食市场组织粮食调销,负责组织军供粮源。其政府委托代理业务的费用由财政支付,政策性业务的盈亏由财政承担。粮食收储公司可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的代购和代储。

建立杭州市粮食收储公司,可在统盘规划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先在城东粮库的基础上组建收储公司,其它库和粮管所根据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分离附营业务的工作进度,分批纳入收储公司。此项工作要力争在秋粮收购前完成。

4、现行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收储业务分开。根据储备与经营分开的要求,将现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单独法人。粮食收储业务是指定购粮、议价粮和各级储备粮的收购、保管,调拨、批发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其他均属附营业务。附营业务要与收储业务实行人、财、物分离,设立单独法人,划转相应的资产、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划分工作要在对粮食企业清查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划分办法另行确定。

5、加强对市场粮油质量的监督。保留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市粮食局直属的事业单位。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加强储备粮管理

1、建立市级粮油储备。市级储备按6个月销量的规模,稳定在现有水平上。

2、健全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各级储备粮要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分开管理。中央、省级、市级储备粮,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的规定进行管理。

3、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当粮食市场发生波动时,由市政府决定动用储备粮等政策性粮源进行吞吐,调节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市级储备粮的正常轮换和抛售,由市粮食局委托有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具体实施。

4、加快粮库建设。继续按1997年5月市政府办91号简复的意见,市财政每年安排相应资金,加快市级粮库建设,逐步形成与我市粮食收购和储备需求相匹配的仓容。粮食收储企业也可以向农发行申请修建粮仓贷款。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

1、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收购保护价和浮动幅度,确定市本级粮食收购保护价的具体价格,并搞好与所属县(市)和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根据省政府制定的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作价办法,确定我市主要粮食品种的具体限价水平。

2、定购粮收购价格的确定原则。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收购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定购粮的具体收购价格。

3、市级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市政府确定。市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等政策性粮源的吞吐调节,稳定市场粮食价格。

4、国有粮食收储公司要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不得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收储公司以外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市政府和物价、粮食部门不规定统一的销售价格。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坚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

工商行政管理和粮食部门要按“统一收购,掌握批发,放开零售,搞活集贸”的原则,互相配合,分工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市粮食局要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粮油质量的监督,维护粮食经营秩序。

1、“统一收购”。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条例》,除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和收储公司委托的国有粮食企业以外,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收购外地粮,也不得到外地直接收购粮食。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粮食收储企业应当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不准限收停收,不准随意压级压价,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除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

良种收购仍按省政府原有规定执行。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公司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公司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对非法收购粮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掌握批发”。实行粮食(包括油脂)批发准入制度。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要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金,有可靠的资信;(2)要有不少于25万公斤仓容的粮库仓储设施;(3)要保持有常年经营量10%的粮食库存。

市工商局、粮食局要对目前正在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清理。对符合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市粮食局核发粮食批发经营资格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粮食批发经营业务。凡应重新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违者按无照经营查处。粮食批发企业都要依法经营,严禁欺行霸市、违规倾销,对哄抬粮价、牟取暴利的要坚决打击。

杭州市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的办法,由市工商局和粮食局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3、“放开零售、搞活集贸”。进一步放开粮食零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鼓励超市、便民连锁店开展粮食零售。农村粮食集贸市场要继续保持常年开放。

五、健全和完善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1、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是市政府调控市场的专项资金。市财政按市级储备粮油及粮食购销总量平衡的规模建立相适应的风险基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2、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原则。主要用于收购和调入定购粮价外加价款、定购粮调拨费用、储备粮储备费用和粮食轮换差价支出以及为平抑市场粮价过度上涨采取限价的差价和费用支出。使用安排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存款专户,专款专用。

六、认真清理和限期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1、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计。经各级政府确认并纳入消化计划的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

2、1998年6月1日以后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挂帐。在实行挂帐停息、顺价销售和政府应补政策性补贴足额到位的情况下,粮食收储公司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挂帐。

3、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实行停息后,要按其成因和性质,在分清政府与企业消化责任的基础上,研究和采取措施,从1999年1月1日起在5年内消化。经清查、审计,市政府认定,应由市财政消化的政策性业务的财务挂帐,由财政部门负责消化;应由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消化的财务亏损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要落实消化的途径和措施,自行消化。粮食收储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和减人增效、节省开支而产生的经营利润,也要首先用于消化财务挂帐和归还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市政府对部分经济比较困难及负担较重的国有粮食企业在消化亏损挂帐上将给予适当的扶持和照顾。具体消化方案由市财政会同粮食、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4、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粮食收储公司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其所需贷款由农发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调销粮食所需贷款坚持“钱货两清”。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资金监管,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将销售回笼资金及时、足额回归农发银行专户。财政部门对应拨补的政策性补贴要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5、有关金融机构对粮食企业正常的贷款需求应积极给予支持。从粮食收储公司分离出来的加工、饲料及其他附营企业贷款从农发行划转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这些企业的贷款合理资金需求要继续给予积极支持。具体由市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安排落实,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在开户、结算、信息、贷款、管理等方面,为粮食附营企业业务发展提供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防止粮食附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商业信贷资金在贷款划转过程中脱节。

七、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1、统一思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今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粮改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正视改革困难,增强改革信心,切实抓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当前的重中之重是贯彻落实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大政策,加快粮食企业自身改革。

2、明确分工。市级各部门要围绕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形成分工明确、调控及时的决策机制和运作机制。市计委会同市农业局、市粮食局负责编制全市粮食生产的总量和供需平衡计划;市粮食局负责粮食购销、储备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物价局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研究、制定粮食购销价格政策,并加强对粮食价格的监测、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搞好粮食补贴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粮油政策性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市工商局会同市粮食局研究制定粮食批发经营和粮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人民银行市分行牵头,会同有关银行和市粮食局研究制定粮食企业商业信贷划转的具体办法。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国家各项粮食政策。

3、落实政策措施。

(1)为了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粮食部门原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九五”期间继续保留。主要包括:粮油政策性业务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并首先用于消化挂帐;允许粮食企业按销售额的1%提取网点建设基金;各级财政现行对粮食部门的政策性补贴三年内不减少,同时要完善补贴资金的使用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2)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粮食企业在消化亏损挂帐的5年期间免征水利基金、兵役费、防空基金、粮食补偿金,减免从粮油销售中提取的养老金;新建粮库与粮油经营设施项目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的费(金)主要用于消化亏损挂帐。

(3)对粮食企业的不良资产,包括坏帐、死帐、呆帐和亏损挂帐、资产损失等,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剥离、核销;对国有粮食企业在兼并、破产中的坏帐损失,经批准可向有关银行申请核销;对粮食企业改制中资产重组、转让、变卖等涉及的有关规费予以减免。

(4)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粮食企业的季节性用工要加以严格限制,长期临时工要进行清退。粮食收储公司要根据业务性质、经营规模、设施条件等,实行科学的定岗制度,按收储业务需要严格定员,实行择优竞争上岗,直接从事收储业务的人员要逐步减少到原有人员的一半左右。粮食系统的下岗人员统一纳入本市再就业工程体系,按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和实施再就业。粮食系统下岗人员再就业原则上由粮食系统通过发展生产经营加以消化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和粮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5)确保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费用。对改制企业欠缴的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未实行养老、医疗费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费用,可以从企业净资产中提留。

(6)西湖区和拱墅区粮食局撤销后,原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转为企业人员(包括原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参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专业经济主管部门转体后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委办〔1998〕3号)精神进行管理。

4、切实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叶德范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协调解决粮改方案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顾全大局,支持、帮助、配合粮食部门,共同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困难,以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通过深化改革、搞好流通,进一步促进全市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为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