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1998〕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区从今年2月15日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新机制以来,各项工作逐步进入正常轨道,屠宰厂(场)点进行了重新定点,上市猪肉的放心度明显提高,私宰肉的非法流通得到遏制,市场肉品质量提高,国家税收增加,同时采取措施缓解了地产猪卖难的问题。但由于这项工作比较复杂,操作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措施,落实长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充实和加强“放心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建立队伍,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确保工作有人抓,管理有手段,监督能到位,责任能落实。各区要充实“定点办”的力量,加强对本辖区定点屠宰和肉品流通工作的管理,做好地产猪收购的衔接、协调工作,查处私屠滥宰和非法经营活动,加强对本区生猪批发行、农贸市场和餐饮、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用肉的日常监管。
二、健全稽查组织,加大监管力度。在市“定点办”已建立督查队的基础上,各区也要由区“定点办”牵头,抽调有工商、卫生、农业、商业、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稽查队,落实办公场地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负责在本区范围内查禁私屠滥宰和非法肉品贩销活动。对一些跨区的违法经营案件,市、区“定点办”和督查(稽查)队要密切配合进行查处;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必要时由市、区联合进行整治。
三、建立农贸市场肉品购销专管员制度。按照农贸市场“谁举办、谁主管”的原则,建立一支由农贸市场举办单位组织安排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管理的肉品购销专管员队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农贸市场肉品购销进行现场管理,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卫生、物价、动检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批零之间的矛盾,把好猪肉入市关、销售关,制止违法交易,维护消费者利益。现有农贸市场的肉品购销专管员应在今年9月底前到位上岗;新办的农贸市场,未落实肉品购销专管员的不准开业。
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经费要予以保证。市财政局已将市“定点办”和稽查队的日常工作经费及直接的办案专项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经费使用受财政监督。各区也要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经费,并列入各区的财政预算。
五、把“放心肉”实事项目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各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应根据管理目标责任书所明确的任务、要求和目标,把管理责任具体细化,层层下达到街道、乡镇和市场举办单位,直至落实到零售肉商和肉品采购人员,并加强经常性检查监督。市商业、农业、物价等部门要担负起屠宰场和批发行管理、储备肉管理、检疫防疫管理、肉价监测监控等责任,市贸易办要会同市农经委做好有关牵头和协调工作。
六、在全市农贸市场中开展争创“放心肉”管理先进市场、“放心肉”摊位活动,奖优惩劣。“放心肉”管理先进市场由市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授牌,“放心肉”摊位由市“定点办”和市工商局制定评选标准,各区“定点办”和工商分局负责评选授牌。对“放心肉”管理先进市场和“放心肉”摊位要落实考核措施,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作摘牌整改直至取消先进称号的处理。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肉品经营秩序混乱的农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对违法经营肉品的肉商,除依法查处外,还要予以警告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七、提高零售肉商的组织化程度。各农贸市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把零售肉商组织起来,加强守法经营的学习教育,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围绕优质服务开展有序竞争。从现在起,新建农贸市场中50%的猪肉零售摊位、现有市场中因非法经营被取消肉品经营资格后空余的摊位、退路入室的农贸市场中新增的猪肉零售摊位,由市、区“定点办”和工商部门会同市场举办单位定向安排给市级生猪基地大场和下岗职工经营。农贸市场的肉摊必须按划片配送的渠道订货,只能零售经营,不得从事批发业务;基地大场的直销肉摊,既可零售本场自养并经定点屠宰和检疫合格的肉猪, 也可以向划片配送的生猪批发行进货。有条件的市场,可建立“卖手”制度,为肉品批零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八、发展肉品配送服务,完善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的猪肉进货管理办法。为了保证用肉单位采购肉品的质量,由市定点办会同市卫生局确定一批有肉品配送供应资格的经营单位,与用肉单位协商签订供货合同,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用肉单位应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登记制度,保证进货渠道和质量符合要求。市、区卫生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依照《食品卫生法》等法规加强对用肉单位的监督管理。
九、整顿冻肉批发经营秩序。根据冻肉的经营特性,由市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冻肉批发经营的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各冻肉批发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市工商局提出批发经营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农业局、卫生局进行专项审核,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后核发《营业执照》。市区冻肉批发经营秩序的整顿要求在年内完成。不符合冻肉批发经营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冻肉的批发经营业务,对违反者,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无证经营加以取缔,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对生猪批发行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为做好地产猪收购工作,加强各区对地产猪收购的调控力度,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现有的批发行根据划片购销的区域划归各区主管。划归原则是:以收购地产猪的地域范围为基础,凡原由各区申报、承担辖区内农贸市场猪肉供应任务的生猪批发行,一律划归各区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能搞好地产猪收购和市场供应任务的批发行,区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理,直至提出取消其经营资格,另行组建批发行。设置批发行的总量控制和划片购销范围的确定,仍由市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市商业局负责。
十一、建立地产猪产销衔接制度。各区应加强对批发行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地产猪的生产和市场需求情况,及时提供毛猪市场价格信息行情,建立产销衔接制度,协调生产流通之间的关系,下达收购任务。批发行属地管理后,要按照市里确定的措施,对地产猪继续实行按比例保数量和划片包干相结合的收购办法。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商联合,鼓励生猪批发行与养猪大户和基地大场按照互惠互利原则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稳定产销协作关系,规避市场风险。运用优质优价的措施,引导养猪户提高生猪品系质量,促进养殖结构的优化调整和良种猪的推广。
十二、加强准调证和检疫证管理。市农业局要强化准调证管理制度,对外调活猪进行调控管理,防止疫区病猪流入我市。由各区按旬按月提出生猪收购调入计划,生猪批发行提出申领数量,市农业局审核后统一开具准调证。在收购地产猪过程中,畜牧兽医站要严格把关,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各乡镇检疫人员要到收购现场检疫开证,即收即开、量证相符,不得错开、漏开、补开检疫证。严禁把外地猪当作地产猪实行产地检疫并收取产地检疫费的违法行为。
十三、做好生猪收购服务工作。批发行要按划片范围,确保完成收购任务,采用定点、定时、巡回和对有实际困难的养殖户预约上门收购的办法,方便农民投售。认真执行收购价格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养殖户利益。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好农商之间的协调,安排落实散户猪投售点,保证地产猪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养殖户不得强卖或低价购入外地猪充当地产猪投售。
十四、完善乡镇屠宰管理办法。在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配送到场、分散零售的原则指导下,远郊地区乡镇的地产猪,可采取由农户直接送到就近定点屠宰场屠宰、自行与肉商白肉结算等灵活办法,宰后由批发行提供代送服务,收取少量服务费用,就近在当地乡镇市场上市。
十五、完善肉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放开两头、调控中间”的原则,放开毛猪收购价和零售肉价,调控白肉批发价。地产猪收购价参照周边地区毛猪调入价,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随行就市的原则合理确定同行议价或收购指导价格,白肉批发价按毛猪收购平均价格、出肉率和加10%以内的购批差率确定。必要时由物价部门公布最低收购保护价或最高零售限价。
十六、坚决取缔私屠滥宰,保证生猪依法屠宰。由市商业局会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点。根据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和省政府对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及定量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完善我市定点屠宰厂(场)的布局,实行机械化、规范化屠宰,提高屠宰质量。
十七、做好屠宰厂(场)的验收达标、授牌工作。由市商业局牵头,农业、卫生、环保、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年底前对现有经市确定的屠宰厂(场)进行一次考核验收。验收合格达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发给统一的“杭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验收不达标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限,整改期间作临时定点厂(场)对待,整改期满经复验仍不合格的,取消生猪屠宰资格。明年7月1日起,未取得“杭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的,不得从事生猪屠宰业务。
十八、加强对屠宰和流通环节的税收征管,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屠宰税的代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所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税收征管机关,不得欠缴和移用。
十九、依法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管理。要根据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我市的具体实施和管理措施,把定点屠宰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各管理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有法必依,严格执法,依法取缔私屠滥宰和非法肉品交易市场,查处贩销非定点屠宰及未检疫猪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市民吃“放心肉”的合法权益。
二十、各县(市)要按照国家法律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完善生猪屠宰和流通管理体制。要按《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年内完成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最迟必须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坚决把生猪屠宰、检疫、流通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市场管理三管齐下,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严格执法,严格管理,维护生猪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城乡群众都能吃上“放心肉”。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