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09 15: 2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8〕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地名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等诸多方面。近几年来,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在地名的命名、更名,标准地名的正确使用和各类地名标志的规范化设置以及地名资料编制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单位擅自命名、更改地名和使用非标准地名,一些地方的地名标志设置不规范等等,对我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社会交往以及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有损于杭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形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能已于今年年初由市规划局移交市民政局。为理顺关系,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各有关区也要将地名管理工作职能于9月底前由区建设局移交区民政局。在工作移交时,原地名管理机构的编制、经费预算、物资、资料等应整体移交,以确保地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也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依法管理

为了加强对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调整充实了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各区、县(市)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充实,并做好地名管理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要加强对地名的依法管理,加大对地名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命名、更改地名。市区内的道路、住宅区、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的名称以及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核批准。今年下半年,由市地名办公室牵头,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全市各类住宅区、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的名称以及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审定。对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三、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凡经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地名委员会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工商、公安、城建、交通、房管、市政、电信、邮政、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户口迁移、邮政投递、电话安装、房地产登记、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产权变更、住宅建设、大型建筑物建设以及刊登各类广告、进行新闻报道等活动中,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以市地名办公室统一制定、各级地名管理机构核发的《地名使用批准书》为准。

四、加强对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在住宅区、道路以及需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应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市政、交通、公安、园林等部门所设的各类标志、所示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其书写必须规范,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针对我市目前地名标志设置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谁设置谁纠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在年底前对我市各类地名、标志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应重新设置。

五、积极配合,做好地名工作

国道两侧乡镇、村的标志设置工作要抓紧进行。没有开展国道两侧乡镇、村标志设置工作的县(市),要按照杭政办〔1996〕81号通知精神,今年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明年3月份前通过省、市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制镇、建成区及其他自然村路(街、巷、里、弄)、住宅区的门(楼)牌编制工作。明年10月份前完成农村门(楼)牌的设置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