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8〕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环卫局拟订的《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着装风纪督察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着装风纪督察暂行办法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严格队伍着装风纪管理和督察,培养队员着装严整、仪表端庄、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良好作风,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员着装风纪的督察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卫监察队员着装风纪的督察工作。
第三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及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自觉服从督察。
第四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察队伍管理,严格队纪队风教育,认真落实着装风纪规定。
第五条 督察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暂行办法,严格监察队员督察;
(二)对违反着装风纪规定的监察队员有权当场警告、纠正错误、提出处理意见和监察处理结果;
(三)对袒护、包庇违纪队员的,有权当场告诫、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
(四)对拖延、隐瞒违纪处理意见的,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通报批评;
(五)对来信、来电反映的违纪情况,有权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冒充监察队员的,有责任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六条 督察人员纪律。
(一)严格遵守着装风纪规定,文明、严肃督察;
(二)督察时,必须统一佩带“风纪督察”标志;
(三)大胆管理,不敷衍了事,不怕得罪人,切实履行职责;
(四)不徇私情,不打击报复,不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如实登记督察情况,迅速反映督察意见,及时搜集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督察工作程序。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支队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督察队(以下简称督察队)。督察队应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督察纪律,合理安排督察工作,严格加强对监察队伍的日常督察。督察工作的程序:监督检查、登记抄告、拟定处理、结案归档。
(一)监督检查
督察人员应严格按市容环卫监察队员着装规定和风纪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尤其要对在市区主要道路上执勤的监察队员进行督察。要通过对着装风纪的督察,努力塑造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督察人员发现违反着装风纪规定的监察队员,应立即上前指出违纪事实,给予口头警告,进行当场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
(二)登记抄告
对违反着装风纪规定的监察队员,督察人员应将其姓名、单位、违纪事实等当场予以登记,并在3日内将抄告单发至违规监察队员的所在单位。
《着装风纪违纪情况登记表》应载明违纪者姓名、性别、违纪事实、所在单位、单位电话、单位领导姓名、督察人员编号、签收、处理建议等内容,由督察人员当场填写。
《着装风纪违纪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督察队备查,二份随《抄告单》发到责任单位(其中一份为处理后回执,反馈给督察队)。
(三)拟定处理
1、督察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时,须有两人在场,应根据违纪者的事实、影响程度和认错态度,准确地提出处理建议。一般情况下,督察队不直接处理违纪队员,由所在单位处理为主。
2、违纪者所在单位收到督察队发来的《着装风纪违纪情况登记表》和《抄告单》后,应认真对待,于收件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督察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处理的,应书面通知督察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5日。
3、对拒绝督察、妨碍督察人员工作的,督察人员可当场进行警告,将其带回督察队,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四)结案归档
凡违反着装风纪规定的案件,由督察队统一整理归档。督察队应每月一次将督察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通报。
第八条 根据不同的违纪性质和影响程度,违纪处分分为:警告、责令纠正、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待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
第九条 对轻微违反着装风纪规定,在现场又能立即改正的,由督察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当即责令纠正。
第十条 对违反着装风纪规定,在现场不能立即改正的,由督察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提出改正期限,由违纪者所在单位督促改正。
第十一条 对拒绝督察、妨碍督察人员工作的,由督察队以书面形式在全队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抗拒、逃避督察和严重阻碍督察工作的,由督察队将调查处理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监察、纪检部门通报,并由其单位负责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逾期不处理违纪队员的单位,由督察队作出处理决定后,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如责任单位拒绝处理,由督察队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监察、纪检部门通报,并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凡受通报批评和由督察队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违纪队员,必须接受15天的待岗培训,培训合格方可继续从事监察工作。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或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对经待岗培训仍严重违反着装风纪规定而受到第二次待岗培训处理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六条 凡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队员,不能继续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凡监察队员在本年度受到一次通报批评处分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参加先进个人评比。
第十八条 凡监察队员在本年度受到两次通报批评处分的,年终考核应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凡单位在本年度受到一次通报批评处分的,单位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条 凡单位在本年度受到两次通报批评处分的,单位负责人年终考核应评为不合格,单位不能参加先进单位评比。
第二十一条 凡单位在本年度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对其暂停或停止行政执法委托,并进行风纪整顿。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