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09 15: 2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8〕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出口,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办法作进一步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出口商品生产供货企业。

2、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包括商业、物资流通自营企业)。

3、市、县(市)进出口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

二、评选条件

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分别按出口商品生产供货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市县进出口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四类条件进行评选。 申请企业在税利比上年有所增长的前提下,要求达到下列标准:

1、出口商品生产供货企业按出口供货实绩考核(以90不变价计算)。要求获奖企业当年出口商品供货额达到附表一规定的数额和增长幅度。

2、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按自营出口创汇额考核。要求获奖企业当年自营出口创汇额达到附表二规定的数额和增长幅度,并完成当年的自营出口计划;全年自营出口净收汇率达到85%以上。

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获对外经营权的当年按出口商品生产供货企业条件考核。

3、市、县(市)进出口公司按自营出口创汇额考核。要求获奖企业当年自营出口创汇额达到附表三规定的数额和增长幅度,并完成当年的自营出口计划;全年自营出口净收汇率达到85%以上。

4、外商投资企业按自营出口创汇领考核。要求获奖企业自营出口创汇额达到附表四规定的数额和增长幅度,且达到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返销比例。

三、计算口径

1、出口商品供货额统一按90不变价(人民币)计算。

2、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市县进出口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自营出口创汇额按实际出口价(美元)计算。

四、评选程序

1、各区、县(市)和市级各主管局(公司)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获奖候选名单〔其中完成当年上交利税任务的各项数据须经各区、县(市)财税局,市各财税分局审核〕,并将资料报送市外经贸委。

2、市外经贸委根据各区、县(市)和市各主管局(公司)报送的名单和资料按业务统计数和海关统计数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

3、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市有关综合部门参加,对候选名单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初选名单。

4、由市外经贸委整理汇总有关委、办、局的讨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励标准

1、对获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给予企业人均100元(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自行规定)奖励,由厂长(经理)根据个人在出口创汇中作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另给予企业厂(公司)级领导班子奖金4000元。

2、奖金来源:企业人均100元奖金由企业在财税部门核定范围内列支;企业领导班子的奖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六、其它

1、经评比,每年评定的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总体不超过100家。如超过上述限额,原则上掌握出口商品生产供货企业不超过20家,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40家。一般按出口创汇额大小依次择优评定。

2、企业当年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商品质量事故,视情节取消评选资格。

3、对在出口创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区、县(市)和市级主管局(公司),经过评比,也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通知自1998年度起施行,市政府原《批转外经贸委关于完善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1994〕15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