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8〕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制订的《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公安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蓝本户口,是指在本市购房、获得荣誉、投资以及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杭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表示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申报登记蓝本户口后,享有本市市民同等权利,纳入辖区街道、居委会同等管理。
申报登记蓝本户口人员,必须遵守城市各项行政和社会管理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争做文明市民。
第四条 凡申请蓝本户口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正当的居住理由和稳定的生活来源;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传染疾病;
(六)未曾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凡国内组织或个人购买本市市区指定区域内销商品住宅达到一定面积或金额并符合有关条件的,购房单位有关职工、购房个人可为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商品住宅所在地申报登记蓝本户口。在市区指定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申报登记蓝本户口的标准为:
(一)每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达到25万元的,可申报登记1个蓝本户口;
(二)每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达到40万元的,可申报登记2个蓝本户口;
(三)申报登记3个以上蓝本户口,购买的商品住宅须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或人均购房金额20万元,可申报登记3个以上蓝本户口。
上述申请人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或有关购房证明;
2、公证部门出具的与购房者或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3、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第六条 被评为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十佳外来务工青年”、“十佳青年岗位能手”、“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等的外地人员,其本人可申请登记蓝本户口。
上述申请人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在杭聘用合同书;
2、奖励证书;
3、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七条 凡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工程师级以上职称的本市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年龄在40岁以下,受聘在杭工作,且为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产品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获奖者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大中型企业重大技改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其本人可申请登记蓝本户口。
上述申请人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学历或职称证书;
2、在杭聘用合同书;
3、有关奖励证书或项目立项审批件;
4、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八条 来杭发展的外商投资和外地企业,在杭州作出较大贡献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同时,还可申请登记一定数额的蓝本户口。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际到位资金超过500万美元的,每超过20万美元,可申请登记1名企业专职人员的蓝本户口,一个企业最多可办理10人。
(二)外地企业总部迁杭,可申请登记5名专职人员的蓝本户口。
(三)在杭投资注册资金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每超过200万元可申请登记1名企业专职人员的蓝本户口,一个企业最多可办理10人。
(四)在杭登记开设工、商企业,连续三年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登记1名业主及其配偶的蓝本户口。
上述申请人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
3、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4、投资者出具的关于申请人为企业专职人员的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6、有关外地企业(集团)总部迁杭,设立经营性机构和外地投资者来杭投资新办企业的市政府批准文件;
7、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九条 外地投资者来杭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登记蓝本户口。市区以外的科技人员,其技术入股部分可视同现金、实物出资,股份折合人民币每100万元,可申请登记1名企业专职人员的蓝本户口。
上述申请人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
3、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十条 外地投资者在杭新办企业或兼并收购杭州市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当年安置杭州市区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的60%,并签订两年(含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登记5名本企业专职人员的蓝本户口。
上述申请人除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
3、劳动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十一条 凡申请登记蓝本户口,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市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由公安派出所报区公安分局审核,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市人控办交纳城市建设增容费后,核发《杭州市蓝本户口簿》。申报登记蓝本户口手续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个月之内办理完毕。办理蓝本户口时,暂不办理户口迁移,不在本市市区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杭州市蓝本户口簿》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杭州市蓝本户口簿》的规格、式样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所持的《户口簿》相同,封面为蓝色,所套印的“杭州市公安局”印章为蓝色,以示区别。
第十三条 市区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专门的蓝本户口内册,并单列成册,其页名称为《蓝本户口人员登记表》,其式样、项目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相同,实行一人一表。
第十四条 持蓝本户口者,有正当理由需变更其住所地或工作单位的,须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持蓝本户口者,须在每年第四季度将蓝本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交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复验,复验认可的,在《蓝本户口簿》复验栏内加盖复验章。
第十六条 持本市蓝本户口满3年且历年复验合格的,可申请杭州市市区常住户口,填写《申请迁入户口呈报表》,经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控办按有关条件审批。批准迁入的,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七条 取得蓝本户口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本户口:
(一)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未满3年,外方投资者抽回或部分抽回投资或转让股权的;
(二)购买的商品住宅未满3年即转卖或出租的;
(三)未按规定数额纳税的;
(四)被单位解聘后,1年内未被本市单位聘用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六)年度复验不合格的;
(七)死亡;
(八)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出境、考入大中专院校等,须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注销手续的;
(九)其它按规定应予注销的。
注销蓝本户口,公安派出所应在蓝本户口内册和外册中注明注销原因,加盖注销章,全户注销的,还须收缴《蓝本户口簿》。
因本条第(八)款原因注销蓝本户口,在原批准登记蓝本户口后3年内返回蓝本户口所在地的,可恢复蓝本户口,超过3年的,可按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杭州市区常住户口。
第十八条 取得蓝本户口的单亲,其未成年子女(含父母离异法院判由男、女方抚养的子女以及按有关规定领养的子女)可申请登记蓝本户口。
第十九条 在办理蓝本户口登记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事。对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