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
本市农村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均可得到“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五保”对象的确定,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名并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后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年供养金标准(包括实物折款)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供养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提倡集中供养,办好敬老院,不断提高入院率。
联系电话:5153959
最低生活保障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得到救助。需救助者,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审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县(市)民政局批准。获批准的对象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定期领取最低生活救助金。
联系电话:5058589、5153959
自然灾害救助
因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村民可得到吃、穿、住、紧急转移安置及因灾致伤的医治等救助,救济重点是重灾区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户、特困户、五保户。需救助的村民,由个人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或县(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救助。救助对象名单、数额及上级拨给救灾款物的数量实行公开。
联系电话:5153959
退役(退休)军人、职工安置
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干部属服务范围。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和符合政策规定的转业志愿兵在办妥手续后,由市复退办采取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自谋职业、包底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复员干部凭省军安办签发的接收通知书、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报入处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复退办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市军安办凭省军安办接收通知书和部队交接三联单,在与移交部队和本人“三见面”的前提下,办理交接手续。
联系电话:8851641
城市“三无”和其它特困对象救助
老年人、残疾人、烈军属、少年儿童、城市居民中的“三无”对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或单位、亲属委托寄养的老年人、精神病人及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辖区居民群众均属服务对象。“三无”对象入院,先由所在居委会调查,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区、(市)县民政局批准备案,并到区、(市)县以上社会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非“三无对象”的老人、精神病人因家庭照顾有困难者,可直接向县(市)以上社会福利院提出申请,接通知后入院,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联系电话:5153959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本市非城镇户口且60周岁以下的农村各业人员,自愿向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投保,国家给予政策扶持。60周岁后享受相应标准的养老金。养老保险承办机构给投保人建立个人帐户,按期发放养老金,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规定,抓好政策宣传,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联系电话:5153959
优待抚恤
凡在乡革命烈士军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享受定期抚恤或补助;现役军人家属享受优待。追烈,由市直属单位上报材料,经复审符合规定条件者,3周内报市政府。评残,由各区、(市)县上报材料,复审符合规定条件者,3周内上报省民政厅。补(换)伤残证每年4月、10月上报省民政厅。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金及符合条件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保健金,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时间发放。
联系电话:5170331—4017
婚姻登记管理
国内公民结婚、复婚、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持法定证件、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涉外结婚登记和涉华侨、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澳门、涉台湾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持法定证件、证明亲自到杭州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联系电话:5152671
殡葬管理
指导、检查、督促各地依法进行殡葬管理,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确保殡葬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殡葬管理部门开展尸体接运、尸体防腐、租用追悼礼厅、尸体更衣、整容、化妆、出租花圈、花篮和出售丧葬用品、尸体火化、骨灰寄存及公墓安葬等项服务,并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公益性墓地;省民政厅审批公墓。制造、销售殡葬设备、丧葬用品及从事殡仪服务,须报经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联系电话:5220577
收养登记管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被收养人的户籍或监护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涉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同胞在我市收养子女,持法定证件、证明到杭州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市收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者,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当事人持收养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联系电话:5152671
社团登记管理
凡公民结社均必须登记,接受管理。拟成立社团者,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筹备机构后,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批件、业务领域情况介绍、筹备情况报告、章程草案、拟定的领导成员名单、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办公场所证明、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已联络的会员名册等材料(基金会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文),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受理审查,1个月内作出批复。社团在准予成立批复下达之日起100天内召开成立大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社团法人或社团登记表、章程等材料,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社团登记证,刊登成立登记公告。社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社团名称变更,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审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社团设立常设、分支、派出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备案的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发给准予设立的通知书。拟注销的社团,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供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社团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清理债务完结证明、社团注销登记表、上缴社团全部印章及登记证书),接受财务审计。核准注销登记的社团法人,发布注销公告。
联系电话:5058587
地名管理服务
凡地名命名更名、城镇地名标志设置、地名密集出版物审定均属服务范围。需地名命名更名的单位,应向当地地名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地名管理机构踏勘调查,接受申请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地名使用批准书》,并向社会公告。需设置地名标志的,应向当地地名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地名管理机构实地调查、批准同意后制作、安装地名标志并发放证书。需印制地名密集出版物的,应向当地地名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定同意后出具《出版物地名审定意见书》。
联系电话:8069840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服务
凡购卖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者,其合法权益都将按“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得到保障。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开奖、兑奖以及相关的活动,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按面值销售,自愿购买,不搞转包,不搞摊派。彩票发售的同时,公布设奖方案,开奖和兑奖办法及中奖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联系电话:5174592
福利企业管理
监督、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1、新办福利企业。由企业主办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经区、县(市)民政税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税务部门审查,报省民政、税务部门核批。核准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下文批准新办。2、变更注销福利企业。由变更、注销企业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企业凭变更、注销批复,到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变更企业同时,填写《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再上报省民政厅审定批准,发给变更后的《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3、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在企业进行自查,填写《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连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报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普查后,市地两级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抽查,上报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或取消不合格福利企业资格;省民政、税务部门有重点地组织抽查,确认年检合格企业,企业凭省年检年审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和退税手续。4、技术改造工作。福利企业提出技改项目,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技改实施方案,逐级向民政、计经委等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同意后,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帮助协调、落实有关政策,监督项目实施,并进行效益考核。5、帮助企业协调与省、市有关部门相关的工作。
联系电话:5156138
(市民政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