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8〕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按照服从和服务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本着科学管理、规范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方便群众的原则,通过完善农村户籍管理,逐步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户籍管理机构,改进管理手段,促进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基本内容
(一)建立、健全各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在农村全面建立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户籍调查、通报、统计、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二)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制发居民户口簿。坚持公民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面核对户口的基础上,纠正户口登记项目的重、漏等差错,依法补办出生未报等未落户口人员的登记、落户手续。为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户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
(三)加强新生婴儿出生申报工作。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后的30日以内,应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对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计划生育、民政等相关部门。
杭州市区及七县(市)城关镇以外地区的新生婴儿,从1997年6月10日起,可以按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申报登记户口;在此后已随母申报登记户口的,可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允许其随父落户;在此之前出生且未报出生登记的,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四)加强门(楼)牌的编制管理。门(楼)牌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目前我市实际,门(楼)牌的编制、管理由民政(地名办)部门负责,因此,在公安机关开展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工作的同时,民政(地名办)部门要积极协助,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统一编制、装订门(楼)牌工作。
(五)加快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按照“一乡(镇)一所”的要求,逐步建立乡(镇)公安派出所,切实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已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公安机关应在1998年12月前全面接管户籍管理工作;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同时要在1998年12月底前先由驻乡(镇)民警负责本乡(镇)的户籍管理工作。户籍管理人员在各乡(镇)现有工作人员中抽调(1至2名),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工作调动的,须经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同意。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管理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六)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手段。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和联网。
三、组织领导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由市公安局负责成立杭州市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的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工作。各县(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从1998年6月1日开始至年底,完成建制镇的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工作;第二步,从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底,完成其它地区的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工作。在具体实施中,主要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广泛宣传发动。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尤为重要。一要开好干部、群众动员会,工作人员培训会及有关部门协调会等会议,提高对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步骤;二要向每户村(居)民送发一封公开信,并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
(二)全面进行户口核对、门牌编制工作。
1、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基础,逐村、逐户、逐人进行户口核对,摸清所有户口登记的内容。
2、变更、更正差错项目,落实该落未落、该销未销的户口。
3、绘制住宅方位图、编排门牌号。根据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村确定路名、编排门牌号,绘制住宅方位图。
4、装订门牌。根据编排的门牌顺序号,给每个住户装订门牌。
(三)规范户籍管理。要按照户籍管理规范要求,将人口信息全部输入微机,打印公安部统一格式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由公安派出所全面接管户口并发放户口簿。
(四)认真抓好检查验收。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自查、互查、统一检查的方法,组织人员逐乡(镇)逐村检查验收。凡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补课,市工作小组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开展质量抽查。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户口核对率不低于95%;未落常住户口整改率不低于90%;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编号准确率达到100%,其它主项差错率不超过1‰,次项差错率不超过2‰;门牌装订率达到100%;每个行政村户口协管员不少于1名;房屋出租、暂住人口登记率不低于98%和95%;工作对象信息采集率达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