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税收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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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发〔1998〕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要求,为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1998年6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市的税收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保证清查工作取得成效,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税收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领导。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的推进,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也更加激烈,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有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不办理;有的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不按时如实申报纳税,且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的监控;有的则乘企业改制、改组之机,以各种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偷逃税收;有的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假新办“三产”企业等。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并干扰税收征管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机制,损害国家税法尊严,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进程。因此,清查税收漏征漏管户的工作不仅是税务部门的事,也是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税收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金胜山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国税局杨立翔、市地税局李广喜、市工商局郑川、市公安局陈伟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征管处)。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通力协作,搞好清查。

二、清查工作的重点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另行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此次清查的范围。清查重点为: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

(五)代征、代扣单位;

(六)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

(七)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八)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各类“假企业”;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大商场中的出租柜台;写字楼、宾馆和饭店的租用客户,人防工程设施改为商用的租用客户;

(九)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

(十)各类办事处、中转仓库等非营利单位。

三、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清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全市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国税总局有关文件,运用各种形式做好对外的宣传发动工作,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也要积极参与,发动纳税人自查自纠,主动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同时,各区、县(市)国税局(分局)与地税局(分局)要相互核对税务登记户数,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民政等部门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及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为实地清查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清查阶段。各地国税、地税局要统一组织人员,周密安排,进行实地清查。清查中可采取“地毯”式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段实行“地毯”式逐户清查,一般地段可采取抽查方式。对清查中发现的漏户,要边清查,边责令补办登记,边组织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对发现应办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清查,帮助解决清查中的一些困难。   

第三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建制阶段。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要通过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方法,制订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

清理税收漏征漏管户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清查结束以后,要对这次清查工作的质量进行核查和考核。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