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服务)承诺制10项内容
时间: 2019- 07- 08 16: 52 来源: 浏览次数:



1、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登记,凡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在3日内办结。

2、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凡提交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证件的,应予受理,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企业申请商标定点印制,符合规定条件,应予受理,并在15日内办结;申请广告经营业务,符合规定条件,应予受理,并在10日内办结。自办结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

4、企业申请财产抵押物登记、经济合同鉴证,符合规定条件,应予受理,并在5日内办结。自办结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

5、申请市场登记,符合规定条件,应予受理,并在10日内办结。

6、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的,属本局职责范围,应予受理,并在3日内填报《案件受理情况表》,经局领导审阅后作出处理意见;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应当通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不能受理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7、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的,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10日内进行调解处理。

8、代理商标事务: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符合规定条件,在7日内上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企业要求办理商标查询的,2日内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商标查询传真单。

9、代表经纪人事务,个人申请中介经纪服务注册登记,由经纪人事务所代理。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工商部门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应予受理,并在5日内根据市工商局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0、代理企业注册登记,接受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人的委托,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代理,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办妥有关事项(因委托人送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证件不全的除外),报送登记机关。接到登记机关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2日内通知委托人。

上述承诺中的时限,遇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