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1998〕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外经贸厅《关于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的若干意见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充分发挥我省加工业比较发达的优势,更好地发展加工贸易,推动全省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除按国家规定需上报外经贸部或省外经贸厅审批的加工贸易业务外,各市(地)、县(市、区)外经贸委(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自行审批其所属出口企业(含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进料和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其中,出口企业开展属国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由各市(地)、县(市、区)外经贸委(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其配额、许可证落实情况进行审批管理。
二、凡开展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的加工贸易业务,经企业申请,并经当地外经贸部门盖章确认后,直接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对资信程度好、合同量大、核销情况好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做法,由外经贸部门根据其全年计划和所需数量,每半年审批一次,不再逐笔审批。
四、对合同金额在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加工贸易合同,不纳入台帐管理。凡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加工贸易合同,可直接到海关、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外经贸部门不再重新审批。
五、加工贸易业务比较集中的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等地区,海关、中国银行、税务和外经贸部门可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
六、简化加工贸易外汇核销手续。企业在办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外汇核销手续时,不再填写来料加工合同备案表。企业在办理采用各作各价方式结算的进料加工贸易的外汇核销手续时,按一般贸易的程序办理,不再提供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
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报关后,企业凭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向备案地海关报核。上述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在接受企业报核后30天内核销完毕,并发出核销通知书。
八、货物已全部出口,企业因手册、单据等未及时退回造成向海关申办核销手续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并经外经贸部门审批,海关、中国银行可凭批件给予办理必要的延期,不影响企业设立新的银行保证金台帐。
九、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货物需在同一关区内分批结转的,经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审批,可一次办理分批转入或转出手续。对跨关区结转的,海关应主动帮助联系调入地或调出地海关,以方便企业办理结转手续。
十、企业进口的料件因特殊情况需外发加工的,企业须事先申请并报经主管海关核准,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外发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及时调回本企业出口。
十一、对企业将进口原料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在境内结转给另一家企业深加工后再出口的,企业可凭海关核准的转厂申报单等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划转。
十二、鼓励和支持设立保税集团、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对内部管理完善、加工贸易量较大的生产企业,经企业申请,并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工厂,与海关进行电脑联网,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
十三、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宁波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在宁波保税区内完成主要工序的区内加工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再加工,或区内企业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业务,经海关批准,企业可直接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十四、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加工贸易区,若加工贸易区内的企业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经海关批准,可按保税工厂的办法进行管理。
十五、根据加工贸易进出口的特点,对进口、出口双向收取的商检费等,改为单向收费,或在实行双向收费时,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对因国家政策变动,企业不能及时办理进口手续从而造成进口货物压港的,可酌情减免有关企业的滞报金、压港费等费用,以减轻企业负担。
十六、对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进口原材料以及技术改造所需的资金需求,银行应予以支持。
十七、实行工效挂钩的外贸企业,其加工贸易出口净收汇额可适当增加收汇工资含量,因增加收汇工资含量计得的工资额,主要用于奖励积极承揽加工贸易业务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