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1998〕16号
各区、县(市)委和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以下简称个私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城乡市场、拓宽就业渠道、改善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杭州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促进我市个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杭州国民经济再上新台阶,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199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个私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发展个私经济的指导思想
1、进一步认识个私经济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的精神,从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高度,正确认识个私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加快发展个私经济作为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作为重要的新经济增长点来培育,充分发挥其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进一步明确发展个私经济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积极创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和共同发展的外部环境,依法保护个私企业的法人财产及私人财产,继续鼓励和支持个私经济在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基础上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走质和量并重、以质的提高为中心的发展路子,不断提高个私经济运行质量和经营水平。
3、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发展规模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大力鼓励和支持个私经济发展。对个私经济起步较早、基础较好地区,在鼓励继续发展的同时,重点是提高产业层次和企业组织化程度,拓宽经营领域,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国际化经营路子,围绕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实现在质的提高中求量的发展;对经营规模较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私营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它们通过资本经营,向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
二、坚持一视同仁原则,为个私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4、加强产业引导,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明令禁止和限制的以外,要以市场为导向,在符合城市规划、有利城市管理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个私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特别要鼓励发展符合杭州城市性质和特点的产业和行业。
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个私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农业、林业、养殖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和经营;允许个私企业从事房地产业、旅游业、社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开发和经营。
5、支持个私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调整和改革。个私企业通过购买、兼并、租赁、承包、参股和接受托管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机制转换,除国家对适用范围另有规定外,同样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在此类行为上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国有、集体企业被购买、兼并后,企业职工的原有身份可继续作档案保留,并连续计算工龄。购并方要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6、鼓励私营企业从事外向型经济,走向国际大市场。要积极支持和培育私营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出口创汇,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积极申报争取自营进出口权。鼓励和指导私营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私营企业因参加政府部门组团等需要出国考察或洽谈业务,可以根据组团要求按有关规定程序以因公出国的名义进行。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对外考察、招商、商品展销等经济活动,可根据私营企业的要求按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名额和摊位。私营企业引进国外资金、设备,引进国外智力和出国培训,兴办中外合营企业,均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的各项优惠政策。
7、支持兴办科技型私营企业,鼓励提高企业科技含量。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科技型私营企业,允许科技人员按国家规定以自有知识产权和一定比例的职务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私营企业,在申报项目、申请贷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研单位同等待遇。科技成果经法定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经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可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在不高于企业注册资本20%的前提下,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投入企业,充抵注册资本;属于高新技术的,经批准,可在30%之内,作为无形资产充抵注册资本。各区、县(市)要鼓励科技型私营企业进入科技园区或工业园区。要积极吸引在国(境)外和外地工作的科技人员及留学归国人员,来本地创办、领办科技型私营企业。
8、运用信贷、结算等金融手段支持个私经济的发展。个私企业要积极配合银行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努力提高自己的融资信誉。金融机构在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要支持个私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信贷双方的借贷活动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个私企业的信贷投入,逐步提高个私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个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要把个私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标准,积极推行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方便个私企业贷款。经批准,银行、社会团体和个私企业可以在自愿基础上组建风险担保基金或担保组织。对个私企业的贷款利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对依法经营、效益好、信誉高的个私企业,应给予优惠扶持。对下岗人员新办第三产业所需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各金融机构要为个私企业提供良好的结算服务,畅通汇路,加速资金周转。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金融机构要广泛宣传各种金融工具和有关金融知识,帮助个私企业掌握各种融资手段,拓宽融资渠道。
9、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支持私营企业的发展。凡纳入乡镇企业系统管理的私营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乡镇集体企业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和社区服务的独立核算私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的独立核算的私营企业(政府限量发展的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私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新办农业龙头企业中属于第三产业的私营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一定期限的企业所得税;经同级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对依法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荒滩从事商品生产的,自有收入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特产品的,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已征农业税扣除。对按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三高”农业的个私企业,可享受区内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待遇。
新办私营企业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当年安置当地下岗待业人员达到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并签订劳动合同2年(含2年,下同)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征所得税3年;新、老私营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满60%的,并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原国有集体企业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大龄下岗待业人员,到个私企业重新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可按国有企业安置下岗人员的标准,向安置的个私企业支付安置费,费用可在应付工资中列支。
来杭发展的外地私营企业,凡符合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1998〕4号)规定的,按此文件执行。
要继续引导和鼓励个私企业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救灾助残、见义勇为等回报社会的公益活动。个私企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捐款赠资,经民政、公安等主管部门认可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属私营企业的,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予以扣除;属个体工商户的,可在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予以扣除。
自1998年起,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在杭注册的私营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1—2个杭州市区蓝印户口。尔后在保持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达3年的,允许转为杭州市区正式常住户口。
10、计划、经贸、土管、公用、电力等部门要积极为个私企业发展创造条件。个私企业(包括外地来杭投资兴办或收购兼并的私营企业)在立项、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申报审批时,享受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政策。个私企业的新、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生产用地和配套的水、电、气等设施,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积极支持、安排落实,收费标准与本地国有集体企业相同。各地要对私营企业实行扶优扶强政策,选择一批骨干私营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支持其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
11、积极鼓励下岗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从事个私经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申办个私企业或到个私企业就业,档案可挂靠在市人才市场(或市劳动力市场),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原干部(或工人)身份不变,其工资和其他待遇等由本人与原单位协商确定。在原单位或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上述人员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统筹保险等事宜。下岗人员新办个私企业,凡符合市委、市政府即将颁发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均按此意见执行。
当年部队转业干部、城镇复退军人经营个私企业或到个私企业中就业的,其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经营个私企业或到个私企业就业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市场代理其人事关系、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出境(国)政审等手续并管理其档案。
三、依法规范管理,为个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12、根据省委〔1998〕2号文件,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完善操作程序,规范管理机制,减少职能交叉和重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规范行为,依法管理,搞好服务,共同为个私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13、规范前置审批项目和审批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需要提交许可证和专项审批的以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规定的专项审批及发放的许可证,一律不作为个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依据。各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限。
14、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规范登记管理。个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凡属挂“全民”、“集体”牌子的私营企业,以及已达到私营企业标准但仍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都要按照资本归属关系恢复其真实性质。个私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当有合法经营场地,取得合法证明。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法证明。无合法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要简化手续、从低收费。要鼓励新设立的私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组建企业集团。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引导个私企业和合伙企业发展成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15、坚决制止“三乱”,依法保护个私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逐步规范涉及个私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个私企业应按规定主动缴纳。凡没有明文规定的各类收费,个私企业有权拒缴。对有关各方认识不一有争议的各类收费,个私企业在先行缴纳的同时,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咨询或通过行政执法仲裁部门仲裁解决。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摊派、乱集资。对故意刁难、敲诈勒索、破坏侵犯个私企业正当生产经营权利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要依法保护个私企业的商标和产品专利等知识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私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个私企业合法财产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犯个私企业的合法财产。
16、依法加强对个私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要重视对个私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严肃查处偷税漏税、无照经营、违章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促使其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要督促个私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财务会计、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当前重点要加强对个私企业的税收征管,尽快建立个体工商户的建帐查帐制度,逐步取消定额征收,防止税负不均而造成的消极影响;加强对个私企业报歇行为的监管,坚持先清理债权债务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原则;加强对个私企业的用工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全面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
17、加强个私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提倡个私企业经营者学习深造,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培育企业经营者市场,鼓励私营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逐步改变家族式管理模式。个私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通过人才市场进行,也可直接向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申报,各评审委员会要按有关规定条件和评审程序,接受申报和组织评审。
四、加强领导,引导个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8、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强化党和政府的引导、服务和监督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把个私经济的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摆上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位置和重要议事日程。对个私企业的先进事迹和经验,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及时总结、表彰。要采取措施,让个私企业能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解决个私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个私经济的发展。
19、重视个私企业基层党群组织的建设。符合党章规定条件的个私企业要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员人数少难以单独建立党组织的个私企业,应按行业相近和驻地相邻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符合《工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协调劳资关系的作用。有条件的企业,还要逐步建立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并发挥他们应有的积极作用。引导个私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发展企业文化,切实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20、努力做好个私经济代表人士工作,引导和教育他们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个私经济代表人士的联系,建立个私经济代表人士沟通渠道,在政治上予以经常的关心。在协商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注重对思想政治素质好、有突出贡献、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个私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统盘考虑和适当安排。在评选劳模等荣誉称号时,个私企业的经营者、劳动者应列入评选范围并给予适当比例。加强对个私经济代表人士的培养,组织他们参与社会活动,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参政议政能力和组织工作能力。
21、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发展个私经济中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工商联发挥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其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的职能;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依章开展活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市委、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可酌情安排工商联、“个协”和“私协”负责人参加,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强制个私企业参加某一行业社会组织。各社会组织对收取和使用的会费应实行帐务公开,保证会费用于组织自身的开支。同时,各有关组织要强化服务意识,及时为个私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技术信息、人才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个私企业发展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22、重视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要加强宣传党的十五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宣传我市有关鼓励发展个私经济的政策措施,宣传个私经济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和优秀个私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先进事迹,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营造有利于个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严厉打击歪风邪气,形成鼓励个私企业走正路、创大业、作贡献的舆论环境。
23、本意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私人控股的各类股份制企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文件,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区、县(市)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相关实施细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把加快发展个私经济的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19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