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08 16: 0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发〔1998〕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7〕103号),加强少数民族工作,推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进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少数民族经济工作,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1、安排好少数民族补助专项资金。各有关单位要安排好省里每年下发的少数民族补助专项资金;根据浙政发〔1997〕103号文件精神,从本年度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扶持城镇清真网点建设;各县(市)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并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项储存,由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商财政部门下达,专款专用。其它渠道的少数民族扶持资金,仍应照常安排,不得削减。

2、加快少数民族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县(市)要把民族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列为重点,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优惠。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要根据县(市)规划,每年安排适当补助资金,用于少数民族乡、村简易公路、水利、农用电网和农村电话网的建设。有关部门掌握的下山脱贫补助金,扶贫周转金,山区公路、机耕路建设补助金,小城镇建设补助金,水改资金,电力建设补助资金和物资等,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要向少数民族乡、村倾斜。

3、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乡、村的开发性农业、林业。在抓好粮食增产的同时,少数民族乡、村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重点发展板栗、茶叶、菜竹和水果类经济林作物,不断增加收入。要努力开发本地区的山地资源,允许集体“四荒”山地使用权转让、拍卖。鼓励各行业、各部门到少数民族乡、村投资开发,兴办股份合作制林场、家庭林场。有关部门掌握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向少数民族乡、村倾斜,对开发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优先安排。

4、积极帮助少数民族乡、村发展乡镇企业。民族乡、村企业的发展,要按照“立足资源,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开放开发”的思路,重点抓好骨干企业的发展,力争上规模、上水平、增效益。要抓好企业“转制”工作,着力解决企业扭亏止损问题,抓好新产品的开发和新企业的发展,争取好的经济效益。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可靠措施的项目,其规模可不受限制,并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各信贷机构要在贷款数额、利率、期限等方面对少数民族乡、村给予优惠。同时,要鼓励少数民族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关部门在办证、发照、贷款等方面应给予优惠。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少数民族乡、村的帮扶致富奔小康工作。要继续组织和稳定挂钩结对等帮扶措施,帮助少数民族乡、村制订经济发展规划,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培训各类人员。要动员社会各界人士资助少数民族乡、村发展各项事业,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关心、支持他们的发展。

6、实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县(市)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民族乡、村的特点,合理确定财政包干基数,并留有余地。民族乡财政超收和节支部分应全部留给当地周转使用。对年人均收入不足500元的少数民族贫困户,继续减免农业税。

7、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科技事业。有关县(市)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扶贫致富工作。要组织科技人员下乡下村,开展科技培训,开发科技项目,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帮助他们依靠科技,发展经济。

二、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1、各级政府要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要抓好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基础教育,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乡中学,大力普及少数民族九年制义务教育。要加强少数民族的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市属师范院校应尽可能多地招收一些上线少数民族考生进校深造,毕业后尽可能充实到各级民族中、小学中去。要帮助少数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时,要照顾少数民族乡、村的特殊需要,在财力、物力上给予倾斜。

要切实执行省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小学生免交杂费的规定。过去未落实的今年起一定要落实。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初、高中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

继续执行对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降分录取的政策。对升高中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适当降分录取的照顾。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捐资办学活动,解决少数民族子女入学难问题。

2、扶持少数民族乡、村广播、电视、文化事业的发展。有关县(市)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财力和物力,有重点地帮助少数民族乡加强广播、电视和文化站的建设。帮助少数民族村加强村级综合文化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广播入户率和电视收视率,注意发掘、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下大力气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

3、积极推动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加强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的培养,重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普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少数民族运动会,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身体素质。

4、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乡、村的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各级政府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下乡下村,加强对少数民族乡、村的防病治病和医疗对口支援工作,帮助他们加强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建设,培训医务人员,提高他们的医疗技术水平。加强环境、生态保护,改善少数民族卫生条件,为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创造条件。

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教育干部群众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各级政府和商业主管部门应重视清真食品供应网点的合理布局,满足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从本市少数民族分布的实际情况出发,各区、县(市)应尽量兴办清真食品(饮食)供应网点。凡生产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本市或区、县(市)民族事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程序申报其它许可生产手续。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厂、店,必须有明确的“清真”标志。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必须符合少数民族的习惯要求。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所应保证专用。

3、有禁食猪肉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所在单位没有条件设立清真专灶的,应按规定发给伙食补贴。

4、少数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其假期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回族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丧葬方面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并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6、对在旧城改造中涉及的民族宗教房地产拆迁问题,各区、县(市)及有关部门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事先与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联系,与民族宗教团体协商,妥善予以处置。

7、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因婚嫁而由外地来本市落户定居的少数民族人员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对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要提供便利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依法加强管理。

8、各级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中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倡优生优育,做好妇幼保健工作,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的人口质量。

四、加强少数民族各类人才的培养、使用

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1994年《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民族事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计划。要采取培训、挂职锻炼、进校深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少数民族各类干部的培养,帮助他们开拓视野,增长知识,提高能力。

2、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和村级组织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并要有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少数民族较多的乡、村和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单位,也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少数民族报考者。少数民族在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国家公务员时,在年龄、文化程度等要求方面可适当放宽。

五、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

1、“民族、宗教无小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民族工作,并把它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定期研究,及时、妥善地解决民族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2、各级政府要加强民族事务部门的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改善条件,强化工作手段,保证民族工作深入开展。

3、对在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要依法严肃处理。

4、对党的民族政策和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