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关于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发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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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1998〕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农办《关于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发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发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承包权证发放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我省农村集体土地(大田)承包权证(以下筒称土地承包权证)的发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的意义和作用

在全省范围内向农户统一发放土地承包权证,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切实搞好我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政治高度,认真搞好这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严格规范地做好发放土地承包权证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利,促使各方认真履行义务;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的“依法、自愿、有偿”流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有利于承包者不断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利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使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土地承包权是国家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按人口、劳力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统一发放土地承包权证,是确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的行政行为。土地承包权证是权利人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承包权证和其确认的承包权不得转让,但可以依法抵押、入股。

二、土地承包权证发放管理的主管机关

土地承包权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负责具体发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职能划分和授权,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地)、县(市、区)农经委(农办)是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权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县(市、区)农经委(农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承包权证的审核、确认、发放、建档等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承包权证发放的组织实施和初审工作。

三、土地承包权证的发放对象和有效期限

(一)发放对象。全省各地凡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村都是土地承包权证发放的行政辖区范围。土地承包权证以户为单位发放。家庭主要成员具有社员资格并承包经营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户是土地承包权证的发放对象。农户要获得土地承包权证,必须与集体土地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落实政策和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农户在土地承包权证登记的土地范围以外向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土地或向其他农户承包(转包)的土地,只享有经营权,不发放土地承包权证。

(二)有效期限。土地承包权证的有效期限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相一致,一般为30年。

土地承包权证一般应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期满、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开始时发放。已经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也要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在明确落实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补发土地承包权证;已实行“两田制”的地方,要将口粮田、责任田的承包权都明确落实到户(已由种粮大户经营的责任田可只落实面积),补发土地承包权证。

为了鼓励种粮大户增加投入,发展粮食生产,种粮大户经营责任田的期限应适当延长,以保持稳定。

四、土地承包权证的发放程序

土地承包权证发放的基本工作程序是:

(一)填表。由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分户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各户主签字或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供经村社员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议通过的土地承包分配方案、各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关土地权属的资料、凭证和发证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审批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属实后,签署意见并盖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公章后,将《审批表》和有关材料统一报送县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三)审核发证。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对乡(镇)报送的《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填发《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委托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发放到农户。有关农户或单位对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等有争议的,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先作出处理,再核发土地承包权证。

五、承包土地的变动登记与承包权证的换发、收回

(一)农户承包土地按规定程序批准进行“小调整”而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增减变动的,应进行承包土地变动登记。

办理承包土地变动登记,应由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有关农户填写《承包土地变动登记申请表》,经村经济合作社、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将《承包土地变动登记申请表》和有关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证报送县级主管部门,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土地承包权证上记录、签章。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换发有关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证:

1、承包期届满。

2、承包期内,原承包农户分户,所承包土地分开经营的。

3、承包期内,因被征用土地数量较多或实行大规模土地整治等原因,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土地调整、又难以通过承包土地变动登记在土地承包权证上记载清楚的。

4、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的。

5、户主发生变动,其家庭成员要求换证的。

6、有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换发土地承包权证,应按发放土地承包权证的程序办理,同时应附关于上述情形的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并交回原土地承包权证。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收回有关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证:

1、承包期内,农户全家户口外迁的。

2、无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经教育又不改正的。

3、农户无力承包经营土地,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集体土地发包方同意的。

4、有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收回的土地承包权证上交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回的土地承包权证上加盖“作废”章。农户拒绝交回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发文宣布该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证(注明编号)失效。

(四)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证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申请补发。补发程序按发放土地承包权证的程序办理,同时应附补发申请书和村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1998年4月1日起,启用全省统一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已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土地承包权证继续有效,但应在两年内换发新证。

(二)为提高土地承包权证的权威性、严肃性,土地承包权证实行全省统一式样、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各地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监制的土地承包权证,其它部门、单位制作的土地承包权证无效。

(三)各地在发放土地承包权证时,不得向农户收取除土地承包权证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以减轻农民负担。土地承包权证工本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商省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四)大田以外的集体农业用地,按人口、劳力承包到户须核发土地承包权证的,参照此实施意见执行。

(五)土地承包权证发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