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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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199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

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意见

杭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程,促进我市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心的重要意义

中心是在政府指导下,依托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组建的对企业结构调整(包括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中下岗职工进行托管的中介机构。

建立中心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做好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搞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要通过建立中心,探索一条既不使富余职工长期滞留在企业内部,又不简单推向社会的平稳分流的新路子。要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心作为当前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促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二、中心的组建

中心原则上由各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组建,隶属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并接受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的指导。

中心的建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工作目标;

2、有固定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3、有5名以上具有一定劳动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4、已建立符合国家法律和劳动政策的规章制度;

5、有一定的工作经费。

设立中心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任由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中心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其工作人员由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选派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热心为下岗职工服务的人员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中心可下设分中心或工作站,在中心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

成立中心,应由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向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送本行业拟建立中心的工作方案及实施的具体办法(细则),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能开展工作。

中心可决定下设分中心或工作站,但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区、县(市)劳动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并报经当地区、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可增挂中心牌子,接受本区、县(市)企业委托,对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服务和进行托管。

三、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本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制定劳动力资源结构调整规划和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办法;

2、制订年度接收及分流安置企业下岗职工的计划,并对企业委托管理的下岗职工实施管理、服务;

3、组织对被托管的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再就业的能力;

4、负责对被托管的下岗职工进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开展职业介绍,组织劳务输出,办理自谋职业等有关手续;

5、为被托管的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发放、医疗费给付等服务;

6、办理被托管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手续和费用的缴纳;

7、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被托管下岗职工办理病退申报手续;

8、完成劳动行政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

9、负责中心经费的筹措、管理及合理使用。

中心下属分中心或工作站的职责由中心参照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四、中心托管范围

凡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的国有及城镇集体企业,经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审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其下岗职工可委托中心管理:

1、已制定企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富余人员安置分流计划;

2、已建立安置下岗职工的工作班子;

3、对企业下岗职工情况做到“五清”,即下岗原因清、思想动态清、文化技能水平清、家庭情况清、择业意向清;

4、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费用落实;

5、减员增效企业与下岗职工在协商基础上变更劳动合同;

6、已按规定清退外来用工;

7、下岗职工已领取《下岗证》。

企业中生产性待工人员、1983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含土地征用安置的职工)、未满30周岁的职工(不含土地征用安置的职工)和其他不具备条件的职工均不属于中心托管的对象。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的职工(破产企业除外),不得委托中心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依本人意愿办理离岗退养。

下岗职工在中心的被托管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进中心时距企业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期不足两年的,其托管期以合同期限为准。

五、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的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职工托管手续:

1、企业根据结构调整要求及生产经营需要,并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后,提出职工下岗方案。

2、向中心申报托管,并提供下列资料:经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批准的结构调整规划;经职代会通过的富余职工、下岗职工安置分流方案;企业再就业工作班子人员名单;下岗人员已办理《下岗证》的材料;拟委托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人员名册。

3、有关申报材料经中心审核并报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批准。

4、企业与拟委托中心管理的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样书见附件一)。

5、企业与中心签订《企业委托管理协议书》(样式见附件二)。

6、破产企业职工委托中心管理,其职工应与中心签订《职工委托管理协议书》(样式见附件三)。

7、企业选派工作人员参加中心对本企业托管的下岗职工的管理工作。选派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按50(拟委托管理的下岗职工数):1计,少于50人的按1人计。

六、中心对被托管的下岗职工的服务与管理

中心应积极安置分流被托管的下岗职工,坚持开展职业介绍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行业内部调剂与社会招收相结合,被托管的下岗职工本人意愿与社会需求相结合,采取条块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尽快使被托管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被托管的下岗职工凭《下岗证》在行业或市、区劳动部门主办的职业介绍所免费享受求职服务。申请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并在托管期一年内离开中心并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托管的下岗职工,中心可根据资金可能适当给予一次性生产自救资金补助。

中心应根据职业需求及被托管下岗职工的技能素质情况,在抓好择业观念转变的基础上,组织他们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鼓励有条件的中心积极创办一些培训基地。被托管的下岗职工可凭《下岗证》参加市就业管理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班。

中心必须加强对被托管下岗职工的管理。在做好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他们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应尽可能予以帮助解决。对在托管期内违法乱纪经教育不改或触犯刑律的;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心介绍就业岗位的;已安置、输出(含外借、聘)因个人原因被退回的;无特殊情况连续三个月不来中心参加有关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被托管下岗职工,中心可与其解除托管关系,原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被托管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

被托管下岗职工的原用人单位与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次月起至被托管下岗职工离开中心之月止,被托管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关系,由原用人单位转入中心,由中心按规定缴纳。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大病住院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按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基金免缴;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停止缴纳。其他保险福利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仍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

被托管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按劳动部门公布的标准发给,托管期内第一年按100%计发,第二年按80%计发。被托管下岗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基本生活费中由中心代为扣缴。

被托管下岗职工的医疗费,实行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费用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由中心按月发给医疗补助费。大病需住院治疗的,按现行规定由中心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中心支付后与被托管的下岗职工原用人单位结算应由企业支付的部分。破产企业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大病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支付的费用由中心负担支付。

被托管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应每月定时由中心发放,由被托管下岗职工本人领取,无特殊情况他人不得代领。

经市政府特批,进中心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所在企业应按本企业上年平均缴费工资的23%和5%分别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提前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八、托管终止

在托管期内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心要与其解除托管关系,收回《下岗证》。

托管期间或期满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被托管下岗职工,由原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意愿,办理离岗退养,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除上述人员外,其他被托管的下岗职工,托管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在与中心脱钩的同时,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视作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的审批手续,纳入失业保险机构管理。这部分人员再就业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有关费用。少数年龄偏大,身体较弱的职工,也可与原用人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具体办法另定。

托管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在失业保险机构管理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另定),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可继续享受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纳入失业保险机构管理的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

被托管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自谋职业,符合享受失业救济条件的,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九、中心的资金来源、使用及管理

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再就业资金,再就业资金由企业、政府、社会共同筹集,具体比例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来源按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筹措的职工安置费按委托中心管理的职工人数,每人以上年全市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3倍计算,一次性拨付给中心。中心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被托管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被托管下岗人员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门诊医疗费、住房公积金;被托管下岗职工的培训费;组织被托管下岗职工的生产自救资金;其他再就业经费。

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发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我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中心设立专项资金帐户,按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向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十、其他有关规定

1、对企业委托中心管理的下岗职工,其在原企业的住房,已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归个人;已购买部分产权或愿意购买的,可按规定的政策购买全部产权;未购买或无力购买的,可按协议保留,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破产的国有企业征用土地安置的职工,企业破产时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五年的,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职工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企业为其补足缴纳养老保险金至该职工退休能享受养老保险所规定要求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破产企业为上述职工补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在安置职工费用中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