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199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发挥杭州中心城市的功能,促进杭州市和外地企业的共同发展,市政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如下政策:
一、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杭
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将总部迁入杭州市区或来杭设立生产基地、经营性机构,并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册登记,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实行以下政策:
1、迁杭的企业总部可将10名左右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总部在杭建立生产基地的可再适当增加专业人才户粮关系迁杭的数额;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指标。来杭设立经营性机构的,可将5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其中1名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指标。
2、迁杭的企业总部,其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注册登记时起,总部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两年全额返还,三年减半返还(返还部分系指在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地方财政能够分成留用的部分,下同)。
二、鼓励外地投资者来杭投资兴办企业
外地投资者和迁杭的企业总部在杭投资兴办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项目的企业,实行以下政策:
3、在杭每投资注册100万元人民币,可将1名本企业专职人员的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
4、外地投资者在杭投资新办下述符合杭州市重点鼓励发展项目的企业,由外地投资者控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对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两年全额返还,三年减半返还:
(1)投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符合农业产业化的“种、养、加”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等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2)投资大型机械及成套设备制造业、家用电器制造业、精细化工和医药制造业等支柱产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3)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认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4)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重大基础项目,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5)投资开发大型旅游景点项目,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5、外地投资者在杭投资新办其他符合杭州市鼓励发展项目的企业,由外地投资者控股、在注册资本中注人的股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对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两年全额返还,三年减半返还。
6、投资旧城成片改造的项目,经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投资者分期开发、分期付款,市土地管理部门分期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鼓励外地企业兼并、收购本市企业
外地企业和外地迁杭的企业总部兼并、收购本市企业,除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现有政策外,实行以下政策:
7、外地企业兼并本市企业,本市被兼并企业所欠国家专业银行贷款和利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批准,可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挂帐和减、免息政策。
8、被兼并企业尚未归还的属地方财政“拨改贷”资金和其它基建投资的本息余额、所欠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借款本息余额,经债权人同意,本金可转为投资,利息可酌情减免;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被兼并后,兼并企业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债权人同意,在计划还款期内所欠借款可实行挂帐停息。
9、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被兼并企业欠缴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被兼并企业的存货、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可在会计上并帐处理。
10、被兼并的本市国有企业,经资产评估为资不抵债的,其资不抵债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用兼并后重组的企业三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弥补。
11、外地国有企业兼并本市国有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保持原行政划拨方式不变。其他企业兼并本市国有工业企业,其土地资产的处置,可参照执行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兼并的相关优惠政策。
12、外地投资者收购本市企业后重组的企业,符合本通知第二点有关条件的,可享受来杭投资兴办企业的相应政策。
四、为外地企业来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
市有关部门对外地来杭企业要一视同仁,主动服务,提供方便:
13、在工商注册登记、征用土地以及水、电、气安排等方面,各部门要与本市企业同等对待。
14、企业因发展需要进行基建投资或技术改造的项目,分别直接报市计委、市经委审批立项(或审核报省)。
15、因发展需要从外地引进紧缺人才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申请,并按本市企业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纳入本市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范围。
16、外地来杭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其户籍为本市集体户口的,与本市居民户口一视同仁。
17、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各金融机构要予以积极支持,在股票上市推荐、债券发行、利用外资等方面享有与本市企业平等的机会。
18、外地来杭企业享有与本市企业同等的政治、社会待遇。
19、凡符合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进区基本条件的,要积极支持其在相应区域注册,经“三区”管委会批准,享受同等政策。
20、外地来杭企业由市有关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并参加杭州市各类社会统筹保险。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